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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近日,我局根据《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浙江省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会同市住建局联合出台了《舟山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明确了补助资金支持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以及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的范围,并确定了补助资金分配原则,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有效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

办法规定,住房保障主要用于支持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新建、购买、改建、改造等),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直接相关且不摊入售价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公租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补贴等;城中村改造主要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安置住房小区直接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完善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提升房屋安全和消防安全等整治提升等支出;老旧小区改造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小区加装电梯等支出;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主要用于支持城市(含县城)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C、D级危险住房,国有企事业单位破产改制、“三供一业”分离移交等遗留的非成套住房的征收补偿、安置住房建设(购买),上述住房的改建(扩建、翻建)、原址重建和抗震加固等支出。

下一步,我局将积极配合市住建局根据各地住房保障、城中村改造、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任务(完成)量、绩效评价结果等,采取因素法对争取到的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进行分配,重点保障全市公共服务一体化项目建设,对进展快、示范效应好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予以支持,并兼顾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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