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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亲自递出了毒品”——副所长诱骗未成年人吸毒案的制度之殇

  2026年4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的一纸判决,将一起令人脊背发凉的案件公之于众。南京某派出所副所长马某,为了完成涉毒案件查处指标,与社会人员合谋,先由马某提供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再由社会人员招集6名未成年人,诱骗他们吸食,最后马某带队“及时”查获——一出精心导演的“缉毒大戏”,唯一的牺牲品,是那6个根本不知自己吸食了毒品的未成年孩子。

  法院最终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三名参与的社会人员也分别获刑。然而,这起案件引发的愤怒与追问,远未因判决而终结。

  一、法律的天平:为何是“欺骗他人吸毒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从重处罚。

  马某等人精心隐瞒了电子烟中含有依托咪酯这一列管麻醉药品的事实,让6名未成年人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吸食。这并非简单的引诱或教唆,而是彻底的“欺骗”——受害者连“选择吸毒”的机会都没有,因为他们根本不知道自己在触碰毒品。

  更严重的是,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引诱、教唆、欺骗多人吸毒,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此类犯罪的,均属“情节严重”。马某一案,两者兼具:一次性欺骗6人,且均为未成年人;马某本人又是派出所副所长、国家工作人员。情节之恶劣,在同类案件中极为罕见。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已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幅度内的从严惩处,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此类执法者犯罪的零容忍态度。

  二、执法者的堕落:当公权力变成“制造犯罪”的工具

  马某的行为,早已不是执法失误或程序瑕疵可以概括。他从执法者变成了犯罪的设计者、推动者和表演者。

  正常的执法链条是:发现犯罪→打击犯罪→保护人民。而马某的“执法链条”却变成了:制造毒品来源→诱骗未成年人吸食→伪装成现场查获→报送虚假战果。在这个链条中,执法权不再是打击犯罪的利剑,而成了引诱无辜者落入陷阱的绳索。

  这是现代版的“杀良冒功”——只不过古代边将杀的是过路百姓,冒的是杀敌之功;而马某算计的是自己辖区内的未成年人,冒的是缉毒战果之名。从道德上看,其卑劣程度甚至超过普通的毒品犯罪分子:因为他站在法律的盾牌后面,亲手将最需要保护的孩子推向毒品的深渊。

  从法律竞合的角度看,马某的行为同时涉嫌滥用职权罪,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最高刑期(七年)高于滥用职权罪(一般三年以下),法院以欺骗他人吸毒罪定罪量刑,符合刑法法条竞合时“从一重处”的原则。五年刑期虽已不轻,但结合其造成的恶劣社会影响和对执法公信力的摧毁性打击,舆论对此案的愤慨仍难以平息——因为人们看到的不只是一个罪犯,而是一个本应守护正义的人,亲手拆毁了正义的根基。

  三、制度的追问:谁在逼出“马副所长”?

  比起马某个人的堕落,更值得深究的是:他为什么要铤而走险?判决书和媒体报道给出的答案指向一个老生常谈却又挥之不去的问题——涉毒案件的考核指标。

  据相关报道,马某之所以出此下策,是因为所在派出所面临涉毒案件的查处任务压力。为了完成指标、换取考核成绩,他不惜自导自演整起案件。这显然不是一个执法者应有的思维逻辑,而是形式主义催生的畸形执法文化在作祟。

  当上级机关的考核机制只关注“破案数”“抓获数”,而不过问每一起案件是否自然发现、证据是否扎实、执法是否正当,那么基层执法者就会陷入一种扭曲的激励:与其在茫茫人海中艰难地发现犯罪,不如“制造犯罪”来得快捷。这种考核导向,无异于开闸放水,让权力失去约束。

  更深层的问题是:这种不合理的考核指标,是谁下达的?有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马某被绳之以法,固然是法治的进步,但如果只处罚执行者,而不追查指标制定者的责任,不反思考核机制的科学性,那么“马副所长”就永远不会是最后一个。

  四、法治的警钟:决不能让执法者成为犯罪者的保护色

  此案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极为刺痛的信号:当执法者本身不再信仰法律,而是把法律玩成一场欺上瞒下的数字游戏,法治的根基就会出现肉眼可见的裂缝。

  对马某的五年有期徒刑判决,是一次必要的法律回应,也是一记沉重的制度性警示。它告诉所有手握公权力的人: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未成年人的权益不容践踏,执法者的身份不是你犯罪的护身符,恰恰是你从重处罚的理由。

  但仅靠个案的从重处罚,还不足以根除问题。更大的变革应当在制度层面展开:

  重新审视涉毒案件的考核机制,取消不切实际的指标任务,将执法的重心从“数字”回归到“治理”,从“任务量”回归到“真实成效”;

  强化对执法过程的监督,特别是对涉毒案件“线人”“特情”使用的监管,防止类似“先引诱、后查获”的骗局再次上演;

  加大对国家工作人员毒品犯罪的惩戒力度,在立法与司法层面形成更明确的从严导向。

  马某案的判决书已经落笔,但他留在公众记忆中的,绝不仅仅是五年刑期和一万元罚金。他让我们看到:形式主义的考核,可以把一名执法人员逼成毒品的贩卖者;权力的不受监督,可以让执法者变成“最懂如何规避法律的犯罪分子”。保护未成年人远离毒品,从来不是一句口号。它需要每一名执法者心存敬畏,更需要每一套制度回归理性。只有让“制造犯罪”的人付出比普通犯罪者更沉重的代价,只有让不合理考核的制定者也感到“疼痛”,法治的天平才能真正向正义倾斜。否则,下一次被诱骗吸食毒品的,可能就是你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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