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王贝贝)城市供水设施是一项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直接关系到居民群众的正常用水。任何损坏城市供水设施的行为,都将被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近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一起个人损坏供水设施案。
1月16日,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举报称,当事人蒋某在西城街道某小区附近施工,挖出来的石头滚落砸到地下的供水管道,造成管道破损,损失水量约达200吨。目前,当事人蒋某已及时修复该处供水设施并完成损失赔偿。
根据《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损坏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危害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属于违法行为。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
“供水设施一旦损坏,就会造成周边居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中断,带来很大不便。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应当提前与供水公司交涉,了解并听取供水单位意见,规范施工,避免出现损坏供水设施的情况。”黄岩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机动中队副队长王寅淞说,各施工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他们也会在日常工作中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强化施工单位社会责任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生命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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