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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划界: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落槌

  近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的不正当竞争案作出终审判决。该案系全国首例因利用AI工具批量代写虚假“种草笔记”而引发的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法院在“技术中立”与“技术向善”之间划出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为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设定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案件经一审后上诉,由杭州中院二审审结,判决现已生效。

  案情回溯:“一键生成”背后的侵权逻辑

  本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社交分享平台的运营主体。该平台通过吸引普通用户与优质创作者分享真实消费体验和生活方式,逐步积累了大量优质“种草”笔记内容,形成了以真实体验和经历分享为核心的内容生态。平台的规则及相关公约明确规定,禁止虚构体验、虚假推广等行为。

  被告为共同运营某AI写作工具的两家公司。该工具提供网页版、移动应用及微信小程序三种使用渠道,在其操作界面的热门模块中,直接展示了以原告平台名称命名的“平台种草文案”“平台旅游攻略”“平台笔记标题”等服务选项,并以“符合平台调性的分享文案”为宣传卖点。用户无需任何真实旅途或消费经历,仅需输入产品名称、特点等提示词,即可生成一篇数百字的“种草”文案。AI写作工具还设置了多项收费模式,按月卡、年卡及终身会员收取相应费用。

  据统计,该工具仅在安卓应用市场的下载量即累计超过3000万次。原告认为,上述行为严重破坏了平台真实内容生态,大量由AI批量生成的虚假“种草”内容挤占了真实用户的创作空间,损害了平台基于真实内容生态获得的核心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技术中立”难成违法“挡箭牌”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针对特定社交平台定向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生成服务,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杭州中院经过二审审理,逐一回应了核心法律问题。

  真实内容生态属于受法律保护的竞争性权益。法院认为,原告为研发、维护、推广平台真实可靠的“种草”内容生态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由此积累起来的种草笔记内容和以真实体验为核心的生态体系,是其获得商业利益和竞争优势的核心资源,应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四要素判定法:精准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面对被告提出的“技术中立”抗辩,法院从四个方面审查了被诉服务的不正当性:被诉服务是否属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是否以特定应用场景作为服务层;是否带有明确的指向性和诱导性;是否属于营利性商业行为。这四项判定标准为同类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可操作的司法标尺。

  法院明确指出:“人工智能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并非法律评价的对象,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也是中立的。”杭州中院院长唐学兵强调,“针对以特定场景为应用层提供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理应尊重该特定应用场景的规则,并结合其应用场景、行为目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合理设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避免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

  二审判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最终,法院认定该AI写作工具提供的“种草文案”“旅游攻略”等指向性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运营方停止相关服务,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对于AI写作工具中提供的其他通用人工智能生成功能,法院则未作否定评价。这一精准定性体现了司法对技术创新与法律边界之间审慎而理性的平衡。

  司法创新:为AI服务提供合规红线

  本案作为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件,在法律层面贡献了多项制度创新。

  在确立“平台真实内容生态”作为法定竞争性权益方面,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在线内容平台基于真实用户分享所形成的、经过长期投入得以积累的内容生态,同样具备可保护的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这拓展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字经济时代的适用边界。

  在四要素判定法方面,四项判定标准可操作性强,不仅帮助法院准确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也为广大人工智能服务开发者在设计应用场景前提供了合规自查框架。

  在打破“技术中立”的万能免责说辞方面,法院从技术分层(基础层、技术层、应用层)出发,指出在应用层商业性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理应尊重特定平台的规则,防止人工智能服务成为实施侵权行为的工具。这一裁判逻辑为未来处理各类人工智能侵权案件确立了判例指向。

  行业影响:净化生态与规范创新

  本案宣判恰逢网络内容行业面临AI生成内容冲击的关键期。一份调研数据显示,某社交平台的大范围用户调研中,有将近三成用户对AIGC生成内容的接受度不高。这意味着,基于真实用户体验的原创内容生态在消费者群体中仍有极高的信任度,而这种信任恰恰不应被AI批量生成的虚假内容侵蚀。

  近年来,中央网信办等部门已部署开展针对AI生成“数字泔水”等乱象的专项行动。本案判决在司法层面填补了虚假“种草”内容治理的法律空白,与行政监管形成了清晰的制度合力。法院在判决中明确提出,AI服务提供者应关注模型研发到合规管控的全链条共治格局,通过加强内容标识、风险提示、数据保护等措施,推动AI技术在法律框架内健康发展。

  与此同时,判决明确区分了“定向侵权功能”与“通用合法功能”:仅对专门针对特定平台设计的侵权模块作出否定评价,并未一概否定AI写作工具的全部技术创新。这种精准平衡的裁判思路,为人工智能技术在合法合规轨道上实现产业应用提供了清晰的参照。

  全国首例AI代写“种草笔记”不正当竞争案的终审宣判,标志着中国司法体系在人工智能治理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它不仅明确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边界,也向行业释放了清晰信号:技术创新不能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代价,技术向善始终是法治的底线。面对AI技术日新月异的演进,这一判决犹如一杆标尺,为技术研发、商业应用、消费保护之间的关系校准了方向,也为人工智能时代公平竞争秩序的构建奠定了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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