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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立下三份遗嘱 到底那份才算数?

王某婚后育有一儿一女,自退休后一直与儿子儿媳生活在一起,期间,王某自己写了一份遗嘱,决定去世后,将自己的银行存款及一套住房全部由其儿子继承。后因儿子不务正业与儿媳离婚,王某搬至女儿家居住,另立遗嘱将存款及房产全部留给女儿,并进行了公证。后王某病重,住院期间儿子悉心照顾,弥留之际,王某当着一名医生及一名护士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决定将房产留给女儿,将存款全部留给儿子。王某过世后,其儿子女儿就遗产继承发生纠纷。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吴蕊律师表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五种: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①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公证处公证的遗嘱②自书遗嘱:是指遗嘱人自己亲自书写的遗嘱,要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③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由别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一个见证人代书,立遗嘱人和见证人都必须在遗嘱上签字。④录音遗嘱:以录音形式立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⑤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公证遗嘱法律效力最大,如果变更公证遗嘱,立遗嘱人必须重新订立公证遗嘱,用新的公证遗嘱代替旧公证遗嘱。

故本案中,王某分别立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虽均符合我国法律对遗嘱的形式要求,但公证遗嘱效力最大,故本案应以公证遗嘱为准,王某的存款及房产均由其女儿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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