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安部部署,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将于今年7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
据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介绍,2015年7月1日起,南京市公安机关按照省公安厅部署开始受理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江苏省其他城市户籍居民的身份证换领、补领业务。2016年7月1日起,南京市公安局作为公安部“三项制度”十个试点省、市之一,对口与安徽省开展了居民身份证跨省异地受理,至2016年12月受理范围扩大到除江苏省以外的30个省、市、自治区。截至目前,南京市共受理7.6万人次申请,其中换领5.2万人次(有效期满换领4.9万人次,证件损坏换领0.3万人次),丢失补领2.4万人次;审核签发外地公安机关受理的南京市户籍居民异地申请证件3533人次。
在试点期间,居民身份证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业务也正式开始,全市已接受居民挂失申报居民身份证1.2万张,接受居民捡拾上交的居民身份证54张,发还8张。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支队介绍,证件丢失的,可以向户籍、身份证窗口申请挂失登记;捡拾他人证件的,也可以交送公安机关。对于证件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的,公安机关将录入全国系统,挂失证件数据今后将向社会有关用证部门推送。
警方提示,居民首次申领身份证仍然需在户籍地申请。据了解,南京市已于2016年11月在全省率先开展了居民身份证邮政专递业务,如申请人本人无法领证的,可以在申办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提出邮政专递服务申请,证件可邮寄至境内指定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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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异地受理居民身份证条件
在南京市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非南京市户籍居民,可以向本市公安机关申请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南京市户籍居民在其他省、市、自治区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提出办证申请。
居民首次申办居民身份证的,仍在户籍地公安机关申请。
二、异地居民身份证的受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持有南京市公安机关签发、签注居住证的。
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的,申请人交验居住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的,申请人交验居住证。
2、申请人未持有居住证的
申请居民身份证换领的,申请人交验居民身份证,并需同时交验下列在宁证明材料之一: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信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学生证(经教育部门注册)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申请居民身份证补领的,申请人应交验下列身份证件之一:居民户口簿、机动车驾驶证、护照等公安机关签发的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并需同时交验下列在宁证明材料之一:在公安机关登记的居住信息、证明合法稳定就业的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就学的学生证(经教育部门注册)或学籍证明等相关材料、证明合法稳定居住的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材料。
(二)现场照相、采集指纹
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现场照相、采集指纹。
(三)缴纳办证工本费、确认办证信息
三、收费标准
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办理临时证收费为每证10元。
四、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受理
1、申请人身份信息与办证系统身份信息核对不一致的。
2、申请人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无法通过核验指纹信息确认身份的。
3、申请人有违反相关法律行为的。
4、申请人有相关不良信用记录的。
5、申请人是江苏省以外其他城市户籍申办临时居民身份证的。
五、领证程序
属于江苏省内其他城市户籍居民的,持领证凭据并按照指定的领证地点和须知,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领取证件。需要查询办证进度的,请拨打江苏省公安厅的语音查询电话:02583526398、02583526399,或通过“江苏公安微警务”查询。
江苏省以外其他城市户籍居民,可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领取证件。语音查询电话和微警务查询办证进度服务由于技术原因暂未开通。
如本人无法前往领证地点领证,可以在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同时,提出邮政专递服务。
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注: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领证须由其监护人陪同代为领取。
六、有关说明
因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需要进行现场照相、指纹采集,为缩短办证时间,请申请人尽可能着深色有领衣服,不戴首饰,不化浓妆,不挑染头发,并保持手指清洁,配合工作人员完成现场照相和指纹采集。
江苏省其他城市户籍居民在申办居民身份证的同时可以申请临时身份证,暂不开展非江苏省户籍居民的临时身份证业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