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父母抚养照顾孙辈 应该有隔代探望权
江苏法院昨公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一周年之际,昨日下午,江苏省高院与省妇联共同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公布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明确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监护权可依法变更;抚养照顾孙辈的(外)祖父母有隔代探望权。
江苏法院去年共发出
275件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某(女)与张某(男)于199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于1998年1月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两人育有一儿一女,家庭和睦。2015年张某因家庭琐事打骂经某,经某认为张某的家暴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健康权,伤害了双方的夫妻感情,遂于2015年5月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江苏省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殴打经某的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依法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张某殴打、谩骂、威胁经某并依法送达双方当事人。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经过实地走访了解到,张某与经某夫妻之间的矛盾缘于双方之间未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存在调解和好的可能性。通过心理咨询师的参与、承办法官的调解,夫妻双方重归于好,经某也主动提出撤诉申请。
记者昨日从江苏高院获悉,《反家庭暴力法》施行以来,江苏法院通过与各级妇联、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构建了反家暴防治网络。2016年,全省法院共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75件,占全国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总数的1/3。
母亲不履行监护职责
监护权变更给爷爷奶奶
钱某某(男)与陈某某(女)婚后育有一子钱某。2007年5月2日,钱某某因病去世,同年10月陈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陈某某离家出走后,钱某一直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2016年5月,钱某的爷爷奶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指定二人为钱某的共同监护人。当地村民委员会认为钱某的生母陈某某仍然在世,不宜指定爷爷奶奶担任共同监护人。2016年8月,钱某的爷爷奶奶诉至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认为,陈某某自2007年10月离家后,再未与钱某联系,在事实上无法履行有效的监护行为,客观上造成监护不能。钱某作为年仅13岁的未成年人,为其及时地确定明确、有效的监护人对其利益影响重大。综合考虑钱某与两申请人的关系及两申请人的监护能力,法院依法变更钱某的爷爷奶奶为其共同监护人。
抚养照顾孙辈
祖父母有探望权
王某夫妇的女儿王某某婚后生育周某某。在周某某婴幼儿阶段、上幼儿园期间以及王某某患病期间,王某夫妇均参与了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2013年4月5日,王某某因病医治无效去世。此后,周某某随其父亲周某与周某父母共同生活。王某夫妇多次要求探望周某某,均被周某以各种理由拒绝。王某夫妇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准予其对周某某行使探望权。
江苏苏州虎丘区人民法院认为,我国《婚姻法》虽然没有将(外)祖父母列入探望权主体范围,但正常的亲属之间往来,有利于未成年人亲情观念和关心他人等良好品行的养成,部分弥补了单亲家庭子女父(母)爱的缺失,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保护原则。王某夫妇与周某某具有亲属关系上的权利义务,且参与对周某某的抚养照顾,将对女儿的思念寄托在外孙身上,是情理之所在。判决王某夫妇每月可探望周某某一次至其十八周岁止,周某给予必要协助。
附:其他典型案例
1、夫妻之间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彩礼可酌情返还
3、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未直接抚养一方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请求变更抚养权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子女可以要求父母一方支付抚养费
5、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未明确表明出资性质时,应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6、养子女不尽赡养义务,养父母有权起诉解除收养关系
7、离婚分割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按揭房屋,应根据夫妻另一方的贡献给予合理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