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闹着要涨爸爸总想降 听法官讲抚养费纠葛里的“弯弯绕”
为了尽快离婚,出轨男子承诺每月给孩子5000元抚养费。离婚3个月后,该男子又以辞职待业为由,打官司要求将女儿抚养费降为1000元。记者昨日从南京秦淮区法院家事审判庭了解到,离婚父母纠葛儿女抚养费的“弯弯绕”层出不穷。
辞职待业能否降低抚养费?
案例一
2016年初,郭女发现丈夫盛男出轨,便想尽办法劝盛某回心转意,与外遇分手。盛男不胜其扰,坚决要与郭女离婚。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盛男同意将孩子留给郭女,每月支付一半工资作为抚养费共计5000元。后双方明确将上述内容约定在离婚协议中。
3个月后,盛某要求降低抚养费到3000元,被郭女拒绝后,盛某将其诉至法院,要求降低孩子的抚养费。诉讼过程中,盛某提出,因郭女在离婚后多次到他单位去吵闹,无奈之下盛某只能辞职。现失业在家,没有收入,请求法院将抚养费降至1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约定在先,合法有效。现原告身体健康,专业领域内的工作经验丰富,其从事正常的工作,完全可以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以履行其在离婚协议中自愿确定的抚养义务,故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法官: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离婚协议内容
对于要求减少抚养费的,法院优先考量双方先前的协议,不轻易以承担能力的变化来改变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原因是,离婚协议是一种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殊协议。一旦协议生效,夫妻身份关系立即解除,非经法定复婚程序无法恢复,故财产关系理应按约履行。否则极易产生部分当事人为了达成离婚目的,随意签订抚养费协议,一旦离婚再通过诉讼程序“依法办事”的道德和伦理风险。故除非出现法定事由(如收入减少,虽经努力仍维持在较低水平;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因违法犯罪被收监失去经济能力等),法院一般不会判令减少抚养费。
高额课外培训费该不该付?
案例二
高女与林男于2012年在法院诉讼离婚。当时,婚生子小林不满3岁,法院判归母亲抚养,林男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2016年初,高女以小林的名义再次将林男诉至法院,要求增加抚养费,理由是小林入学后课外辅导班、特长班价格不菲,单就培训费这一项,每月开支就高达6000元,原定每月1500元的抚养费完全无法满足小林的教育需要,请求法院将抚养费提高至每月3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通常情况下“三费”是指公立性、基本性的生活性支出、公立教育机构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一般疫病的医疗费支出。原告以课外培训费价格不菲,导致教育成本增加为由,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无据。鉴于目前物价水平确有上涨,生活成本提高,结合父母双方负担能力,法院依法酌定抚养费增加至1800元。
法官:高额课外培训费应以父母同意共同承担为前提
目前,随着中小学生学习竞争日益激烈,参加课外辅导成为常态,这一现象确实会使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成本增加。鉴于现行法律对抚养费的规定,额外的教育费等支出,例如择校费、私立学校的教育费、校外补课费、课外培训费等,除了特殊成长阶段的必要性支出可予适当支持;此外,则以抚养义务人协商一致,同意共同承担为前提。
约定的抚养费还能再涨?
案例三
包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杨女发生不正当关系,生育一女小杨。孩子出生后不久,包男与杨女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包男每月支付抚养费45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后包男以家庭矛盾激烈为由,在协议签订后不到一年便不再支付小杨抚养费,杨女便诉至法院要求包男支付拖欠的抚养费。在审理过程中,杨女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的收入证明显示,被告每月收入3万余元,于是当庭要求增加抚养费至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鉴于包男和杨女之前存在抚养费约定,原、被告的生活情况并无重大变化,且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每月抚养费4500元完全能够满足孩子的生活需要,故原告要求增加抚养费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不支持过于频繁提高抚养费标准
对于存在先前抚养费支付标准的,包括双方存在约定或经法院判决、调解确定的抚养费标准,只有当子女实际需要或抚养义务人负担能力等相关条件发生较大变化时,才来衡量是否需要确定新的标准。对过于频繁地主张提高抚养费标准的,而当事人自身实际情况没有发生显著变化的,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