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
银行提供服务并收费 客户须知情
融资难、融资贵,这是目前最让中小企业头疼的问题。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我省近日出台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管理办法》,对真实服务、告知义务、服务记录、息费分离、前置排除、成本分担、委托付费、信息披露、信息报备、账目对应等各个环节提出具体的规范要求。
近年来,我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对银行业开展的执法检查中发现,一些老问题,比如与贷款挂钩只收费不服务,对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超标准、超范围收费等等,依然存在;一些新问题,比如强制将流动资金贷款转为承兑汇票推高企业融资成本等等,时有发生。存在不规范收费行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原有的法律条文尚需细化,政策操作性有待增强。新出台的《管理办法》明确了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发改委与银监会制定和调整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同时,《管理办法》特别强调商业银行开展市场调节价的服务,应当提供有针对性、有实质性内容的服务,保证质价相符;提供服务时,应当经客户允许并保留其确认凭据,不得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服务并收费;因特殊情况调整(含暂停)服务内容、价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主动地告知客户,并保留好客户的确认凭据或相关业务凭证;要严格界定开展贷款业务收取利息与开展中间业务服务收取服务费的范围,不得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得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对同一客户既提供贷款业务服务、又提供中间业务服务的,应当严格将贷款业务与中间业务分开。此外,文件还明确了商业银行不得有的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服务价格等12条禁止性的价格行为;明确了银行业及相关协会不得从事的组织商业银行达成或者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等3条禁止性的垄断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