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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院:网店虚构原价被判“退一赔三”

昨日,江苏省高院公布了一起网店虚构原价的消费者维权案例,为标注虚构原价的网店敲响了警钟。

消费者李某诉称,2015年7月31日,自己在被告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部手机,商品购买页面标明其原价为4599元,而促销价为4499元,该手机当时在官网还未发售,李某最终以4499元的价格购买了这部手机,网店通过快递方式将手机寄达李某。

但8月下旬,李某无意中发现,该款手机在官网的发售价格仅为3999元。李某表示,根据《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七条,网店通过虚标原价的方式虚构优惠折扣的销售行为存在欺诈。

为此,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该网店向其返还购物款4499元,3倍赔偿损失13497元。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认为,网店店主在庭审中陈述,李某是在其经营的网上店铺第一个购买手机的用户,可见网店在此之前并无涉案手机的成交记录。但网店在宣传页面中标注了“原价4599元”和“促销价4499元”,会误导购买者以为该店铺中已有过交易记录,网店标示原价的行为属于虚假、捏造,显然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欺诈。

法院认为,李某要求网店退还货款并赔偿三倍货值金额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原告李某应将涉案手机退还给网店。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手机退还给网店商家,商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李某货款4499元,并支付赔偿金13497元,共计179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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