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购买作弊设备发给部分考生
江苏一组织考试作弊者被判刑并处罚金
自刑法修正案(九)公布实施后,以往只是违纪违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被纳入刑罚处罚范围,“作弊入刑”已成为现实。昨日,江苏高院公布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法官提醒各位考生,诚信考试,切不可投机取巧,以免断送了自己的前途。
杨某某在2014年三四月份通过他人介绍,联系了十余名准备参加国家一级建造师考试的人员,欲以无线电传送的作弊手段帮助上述考生作弊,并收取了好处费22万余元。之后,杨某某从互联网上购买相关作弊设备并将其发给部分考生,又安排他人为部分考生替考。
2014年9月20日上午,杨某某将载有无线电设备的商务车停在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酒店附近,准备从互联网上搜索考试答案发给考生时被民警查获。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据杨某某供述,由于江苏省考生人数较多,而连云港距离省城南京较远,因而选择在连云港作案。
江苏连云港海州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其行为已经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因杨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交代、有悔改表现,并已将违法所得悉数退缴,法院以组织考试作弊罪依法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实施,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作弊的,将受到刑事追究,也是人们常说的“作弊入刑”。不仅如此,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及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考试等作弊方式同样会触犯刑法。
法官提醒各位考生,切不可投机取巧,为了不劳而获断送了自己的前途。对于考试作弊行为,法院将按照刑法规定,严厉惩治考试作弊行为,给考生创造公平的考试环境,以维护公平的考试与竞争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