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台湾来宁工作的刘先生在溧水一个高尔夫球场,被韩国人金先生的球击中,构成十级伤残,引起一场诉讼。南京秦淮区法院认为,高尔夫球场设置和管理上皆存在瑕疵,判决球场经营者承担70%的责任,击球的金先生和受伤的刘先生各承担20%、10%的责任。
打球人右眼被球击中
2014年10月4日上午7点钟,来自台湾的刘先生和朋友来到位于南京溧水区洪蓝镇的高尔夫球场。到球场后,刘先生等从1号洞开始打,一直打到上午10点钟,当时,他们在21号洞。刘先生打了一杆球,将球打到21号洞的树林边上,球童告诉刘先生球过沙坑了,他就自己到沙坑那个方向去找球,这时,就听到19号洞的球童喊了一声“看球”,话音刚落,刘先生就感到右眼猛地一黑,继而一阵剧痛袭来,他不由自主地倒在地上,刘先生的朋友见此赶紧上去查看,发现刘先生的右眼被高尔夫球击中,眼镜片被打碎,脸上都是血。随后,刘先生被送到医院,诊断为眉骨骨折、虹膜断裂、水晶球受损,聚光功能受影响。
经查,击中刘先生眼睛的球,是当时在19号洞的韩国人金先生击出去的,而韩国人金先生对此也非常无奈。在支付了1.5万余元费用后,金先生对其他赔偿项目不再赔付。而刘先生的眼睛经过手术虽然保住了,但再也无法恢复正常视力,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刘先生随后找到溧水某休闲度假公司协商赔偿,但该公司要求刘先生通过诉讼解决,刘先生遂将金先生和溧水某公司告到法院,请求二者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合计181430.2元。
法院:球场设置存隐患
法庭上,金先生辩称,此事纯属意外,刘先生未尽到对自身安全的保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而溧水某公司作为球场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其会员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未尽到该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具有过错,对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其所涉及的相关赔偿均不予认可。溧水某公司则辩称,没有事实证明该公司对伤害存在过失,该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在调查中发现,溧水某休闲度假公司在设置19号、21号洞球道时有漏洞,没有预见到相向击发球时,对不同竞技水平的会员可能存在潜在的将人击伤的后果,场地设置不合理,也没有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
法院:球场承担七成责任
秦淮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尔夫球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刘先生与金先生自愿参加高尔夫运动就表明自愿承担运动中的风险。从事件的发生过程来看,金先生不存在故意或者违反规则的行为,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其对造成的不良后果根本无法预见,刘先生对此结果同样也是防不胜防的,这种情形应属于意外事件。所以,金先生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但是,金先生在本次事件中虽无法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但也不是与刘先生受侵害事实毫无关系。
据此,对刘先生损害的归责处理可适用公平原则,由刘先生、金先生按照实际情况分担责任。而溧水某休闲度假公司在设置19号、21号洞球道时,应当预见到相向击发球时,对不同竞技水平的会员可能存在潜在的将人击伤的后果,而其场地设置不合理,没有充分预见到可能发生的危险及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其所尽义务不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合事发经过,法院判决金先生、溧水某休闲度假公司对刘先生的损失分别承担20%、70%的责任,刘先生自担10%的责任。经计算,刘先生的损失为108853.38元,按此比例,金先生应补偿20770.67元(已支付的15895.18元应从中抵扣),溧水某休闲度假公司应赔偿76197.37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