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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赔偿能力?他人可代为支付

当发生交通事故时,如果造成人员受伤,应当按照责任认定进行赔偿,那如果肇事者没有赔偿支付能力,另一方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此前,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受理了一起案件,帮助受援人肖某获得了应得的赔偿款。

2023年4月7日,在车站路上,市民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此时,市民肖某骑着自行车也在同一车道内同向行驶,当张某在超越肖某时,张某的电动车左侧碰刮到了自行车,导致肖某倒地受伤。

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城区一中队副中队长吴超介绍,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超越前方车辆,未保持足够的横向距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认定张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起事故导致肖某“左第4到第7及第9肋骨骨折”,事故发生后,肖某先行垫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因肖某年事已高,也没有经济收入来源,突如其来的事故导致原本就不富裕的生活更是雪上加霜。为追索赔偿,肖某多次去找张某,但张某都不予理会。无奈之下,肖某找到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

该案系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肖某申请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三十一条第七款的规定,且肖某系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家庭人均收入符合经济困难标准,靖江市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其法律援助,指派江苏三问律师事务所朱晓凤律师承办该案。

考虑到肖某受伤情况,且年事已高、出行不便,接受指派后,朱晓凤提供“预约上门”服务。在了解肖某诉求,查阅、分析了相关证据材料后,朱晓凤认为,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如果构成伤残等级的话,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及鉴定费用。依据《相关鉴定标准》,肖某的伤情尚不构成伤残。最终,肖某根据相关损失提出赔偿请求总计1万元左右。

在本起案件中,考虑到赔偿数额不大,张某一直未予赔偿可能事出有因,在多次交流后得知,张某初入社会,尚未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此难以负担赔偿费用。但是,张某父母尚未退休且均在企业工作,在与张某母亲取得联系后,朱晓凤说服她同意参加开庭调解。调解时,法官和律师耐心地向张某母亲普及法律,并告知她,如果不履行赔偿责任,张某可能会被列入失信人员,这对刚刚步入社会的张某来说显然是有影响的。最终,张某母亲当场代为支付了肖某的赔偿款,肖某表示对结果相当满意并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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