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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元支架索赔500元?法院:驳回!

本报讯(通讯员王聪颖)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原告针对网购商品标签瑕疵索赔三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2月,王某在淘宝平台花费6元,购买了某汽车用品公司的导航支架。到货后,王某娴熟地拍摄实物照片、录制拆包视频,随即联系卖家,声称商品无生产厂家、质量合格证及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并指责卖家“违法”“骗人”,同时在平台申请“仅退款”。

卖家同意退款后,王某并未就此罢休。他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卖家销售“三无产品”并存在欺诈行为,要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退一赔三”,且赔偿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计算。

天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卖家在商品包装标识上确实存在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情形,但标识瑕疵属于产品表面瑕疵,并非“三无产品”的实质缺陷。而且,卖家在王某提出质量异议后也出示并补寄了载明生产日期及生产厂家的合格证,有效弥补了初始交付时的标识不足。

法院同时认定,卖家在整个交易过程中,既无隐瞒真实情况的故意,也未实施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故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表示,该案清晰揭示了当前网络交易中一个值得警惕的现象,一些购买者利用网购信息不对称的特性,刻意以截图、录屏等方式制造“证据”,随后以举报、曝光相要挟,迫使商家支付远超商品价值的所谓“赔偿”。

此类行为不仅违背了诚信、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更严重扰乱了健康有序的网络交易生态。本案的判决精准把握了法律尺度,既依法确认了商家在标识规范上应承担的责任,保障了消费者提出合理质量异议的权利,又坚决遏制了以牟利为目的、滥用司法和投诉机制的行为,有效压缩了其不当获利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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