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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狩猎野生鸟类 既担刑责又赔偿

本报讯(通讯员许一帆)近日,天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野生动物保护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齐某等四人因非法捕猎多种珍稀野生鸟类,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用。

庭审查明,被告人齐某纠集另外几名被告人携带气枪、望远镜等工具,驾车跨市来到天台县,在不同山区使用气枪非法猎杀野生鸟类。

经鉴定,涉案鸟类含《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二级保护动物凤头鹰2只、斑头鸺鹠4只,《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保护动物山斑鸠、珠颈斑鸠、棕背伯劳共计7只。

法院审理认为,4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客观方面实施了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且猎杀对象明确包含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同时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式进行狩猎,猎杀“三有”动物多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

由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决另外三名被告人张某、周某、薛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狩猎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1万元。此外,被告四人需承担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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