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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民生保障作用,更好满足市民需求,经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对南京市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


一、降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金额


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最低留存金额,由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降低至6倍。调整后缴存人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签订协议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差额。


二、优化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


购房人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未达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的,支持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23〕1号)(2025年修订)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至安徽省全域


在现有苏皖17个城市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省全域。苏皖全部2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安徽省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市购房相关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人工作地和户籍地限制。


四、加大现(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在退役后6个月(含)内,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市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五、放宽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病就医当年达到南京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缴存人可按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6日





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
使用政策的解读



降低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留存金额
(一)政策内容


将委托逐月提取还贷业务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最低留存金额,由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12倍降低至6倍。调整后缴存人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签订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签订协议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6倍的差额。

(二)制定背景


该政策旨在提高缴存人账户资金使用效能,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利民作用。

(三)操作方法


01
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的调整方式

自2026年4月16日起,对于新签订的住房公积金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按签订协议时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6倍留存余额;对于已签订且至2026年4月16日(不含当日)仍有效的协议,自2026年5月1日开始,按此次政策规定自动进行统一调整生效。调整后缴存人可以办理一次补充提取,提取金额不超过签订(变更)委托逐月提取还贷协议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与月缴存额6倍的差额,且提取后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金额不少于有效协议签订时缴存人月缴存额的6倍。

02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可补充提取资金的使用方式

对于已签订且至2026年4月16日(不含当日)仍有效的协议,涉及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可补充提取资金,缴存人可以自主选择以下使用方式:

可办理一次补充提取




具体可提取金额,可于2026年4月17日起登录“南京公积金”APP,进入“逐月还贷补充提取”功能版块进行查询,或在办理补充提取时由系统自动提示。

可保留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①用于追加委托逐月还贷。若缴存人月缴存额小于贷款月还款额,自2026年5月1日起,系统自动将可补充提取资金用于追加委托逐月还贷扣款,直至可补充提取资金扣完为止。

②存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目前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留存资金的存款利率按我国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1.5%)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结算当年利息并打入缴存人个人账户,进行自动滚存。

03
补充提取的办理时间

补充提取自2026年5月7日起开始办理。有意在2026年5月7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补充提取的缴存人,需自2026年4月17日起,通过南京公积金APP“逐月还贷补充提取预约登记”功能版块进行预约,预约成功后在确认的预约日办理。2026年6月30日前未预约或在预约日未办理的,缴存人可在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期间,在线上办理补充提取。2027年7月1日之后,可至住房公积金服务网点办理。

04
补充提取的办理流程

符合提取条件的缴存人可登录“南京公积金”APP,进入“逐月还贷补充提取”功能版块办理提取,无需提供其他资料。提取业务办理成功后,提取资金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打入缴存人个人银行卡。



优化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
(一)政策内容






  1. 购房人不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或住房公积金可贷金额未达家庭贷款额度上限的,支持其父母(子女)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 购房人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3. 将《关于优化南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宁金管规〔2023〕1号)(2025年修订)的有效期延长至2028年12月31日。


(二)制定背景


2025年4月,我市出台代际互助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政策(住房公积金“全家桶”政策),受到广泛认可。此次政策旨在深化制度创新,进一步聚焦家庭互助,打破传统的贷款主体限制,支持家庭代际间贷款额度共享,以降低购房门槛,提升购房及还贷能力,满足广大市民群众多样化住房需求。

(三)支持代际互助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


01
代际互助贷款的条件

购房人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际互助住房公积金贷款:

  1. 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暂不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

  2. 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可贷金额未达本市家庭额度上限。

  3. 年满18周岁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02
代际互助贷款的要求
  1. 购房人作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需符合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2. 购房人的父母(子女)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在全国范围内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并且未签订住房公积金逐月还贷协议的,可以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

03
代际互助贷款的规则
  1. 贷款金额。代际互助贷款的最高额度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家庭最高额度,即100万元。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叠加条件的,可进行叠加计算。

  2. 贷款期限。代际互助贷款的实际可贷年限按借款人(共同借款人)中的最长可贷年限计算。

  3. 贷款还款。借款人(购房人及配偶)和共同借款人须共同承担贷款还款责任。

  4. 还贷提取。代际互助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四)支持代际互助从支付购房首付款延伸至购房还贷


自2026年4月16日起,购房人父母(子女)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业务,如所购房屋有住房贷款,购房人父母(子女)可以按本市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该笔住房贷款(含委托逐月还贷)。



扩大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至安徽省全域
(一)政策内容


在现有苏皖17个城市的基础上,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范围扩大至安徽省全域。苏皖全部29个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制定背景


该政策旨在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区域住房公积金政策互认、数据共享和业务互通。

(三)操作方法


1.业务范围。在现有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区域(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芜湖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宣城市)的基础上,增扩安徽省合肥市、蚌埠市、淮南市、淮北市、铜陵市、安庆市、黄山市、阜阳市、宿州市、六安市、池州市、亳州市。即江苏省、安徽省所有城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南京市购房均可以向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提取政策。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安徽省各城市购买自住住房,可以参照在南京市购房相关政策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和还贷提取,不受缴存人工作地和户籍地限制。

3.办理方式。异地贷款申请人可通过手机微信小程序“全国住房公积金公共服务”,获取“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向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承办银行申请该项业务。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流程、贷款额度、首付款比例及贷后管理等事项,参照《南京市住房公积金南京都市圈个人住房贷款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加大现(退)役军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
(一)政策内容


现役军人服役期间(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役军人在退役后6个月(含)内,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南京市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按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

(二)制定背景


该政策旨在弘扬拥军光荣传统,落实军人优待政策,优化了原先军人“参与额度计算”规则,赋予军人独立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三)操作方法


01
服务对象

现役军人(含非现役但享受现役军人待遇的军改文职人员),退出现役不超过6个月(含)人员,无地方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视同个人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

02
办理材料

提供有效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队身份证件、退出现役、无未结清的军队住房公积金贷款等材料。

03
贷款额度

在南京购房时,可作为主借款人申请贷款,或作为主借款人配偶参与贷款额度计算。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执行。退役后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本市现有规定执行。



放宽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一)政策内容


缴存人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因病就医当年达到南京市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支付标准的,缴存人可按年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医疗费用中个人负担部分。

(二)制定背景


该政策旨在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职能,放宽我市缴存人因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减轻缴存人及家庭生活负担。

(三)操作方法







  1. 提取条件。根据《关于调整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宁医发〔2023〕104号),因病就医达到大病保险支付标准,即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证明中大病保险项目存在支付金额的,可以申请提取。

  2. 提取范围。病人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以提取。

  3. 提取限额。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年度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

  4. 办理流程。缴存人可以凭病人当年或上一年度医保机构出具的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明细、本人身份证件、与病人关系材料,前往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办理提取,不受次数限制。



其他事项

上述政策自2026年4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此前规定与本次通知不一致的,以本次通知为准。相关问题可通过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12329”、南京住房公积金门户网站等渠道咨询。


来源丨南京发布
编辑|吴诗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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