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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老板欲变几万赔偿为80万 提供虚假合同被揭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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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个杨老板因为在合同上打起主意要吃官司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租掉厂房,但是对方公司经营不善

  被告人杨某,今年53岁,嘉善人,早在2011年2月,他将自己的厂房租给嘉善某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并与当时该厂的法人代表贝某签订了厂房租赁合同。

  约定从2011年2月8日起至2017年1月8日,租赁期限为六年,年租金为六十万元,每年的2月1日前支付下一年的租金。

  但是,最近两、三年,这家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不少外债,其中就有杨某的40万租金。2015年5月,这家公司变更了法人代表,一位姓方的男子成为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尽管如此,这家公司依然没有起死回生,企业处于停产状态。

  他六月份七月份已经准备开始解散了,厂不开了,开不出来钱都没了。

  公司一旦破产,资产拍卖后,首先要支付破产费用、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税款。剩余的钱才能在几位债权人之间分配,按照破产清偿顺序,杨某处于第四顺序。杨某算了一下,估计自己只能分到四、五万元,而想要把租金全部拿回来,唯一的办法就是获得优先受偿权。

  偷偷订下“补充合同” 想获得优先受偿权

  于是,杨某草拟了一份补充合同,在这份合同内,他将租赁时间改为2015年2月8日至2017年2月7日,这份补充合同第五条约定,为保证租金的按时交纳,这家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将所添置的设备抵押到杨某名下。这样一来,按照合同,设备拍卖后的钱就得直接赔付给杨某。

  这是一份补充合同实际上是在2011年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了抵押的条款。

  杨某拿着合同找到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方某,跟他商量,表示一旦打官司胜诉拿到钱后,可以分给他一部分,方某同意了并在合同上签了字。随后,杨某拿着这份合同去嘉善县市场监管局办理动产抵押登记。

  重新签一份“假合同” 骗了八十万

  但是,工作人员告诉他个人不能办理动产抵押登记,他只能灰溜溜的回了家。2015年9月,一些债主开始陆陆续续起诉嘉善的这家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甚至有部分债主去公司搬东西,这一下,被告人杨某更着急了,一计不成,他又想了一计。

  被告人杨某再次找到了方某,跟他说之前的补充合同行不通,自己又草拟了一份中止合同。

  合同中写明之前的租赁合同和补充合同中止,由杨某来保管嘉善某混凝土构件公司厂区内所有的原材料、产品以及所有的添置的设备,保管费用是对方每月支付给杨某十万元,保管时期是2015年4月至2015年12月20日。

  与此同时,中止合同第五条规定,如果对方公司无法按约定支付保管费用,杨某有权处置保管物品,并对保管物品享有留置权。

  随后,杨某拿着这份合同以及其它证据材料去嘉善县法院起诉,由于杨某的家属在嘉善法院工作,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原则,嘉兴中院将这个案件指定平湖法院管辖。

  最终在2016年3月26日判定嘉善某混凝土构件公司赔八十万元的保管费,判决书上写明杨某有优先受偿权,所以杨某拿到了全部八十万元的赔偿款。

  提供虚假合同的事实被揭穿

  一审判决之后,其它债权人感觉这个案件有蹊跷,于是向司法机关举报,经过调查,杨某提供虚假合同的事实被揭穿,去年8月,杨某被平湖警方刑事拘留。

  杨某一直跟家人说一个幸福的家庭是家里没病人,牢里没亲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采用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的手段,骗取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得到对其有利的错误裁判,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法院以虚假诉讼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五万元,扣押在案的退赃款八十万元,由原民事案件执行部门按照法定的发放顺序予以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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