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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45个工地试点银行卡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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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工资,关系到农民工兄弟的生活生计,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是“平安工地”建设的重要内容。那么,如何从根本上解决建设领域农民工的欠薪问题?

  日前,温州市住建委召开继续开展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工作试点专项会议,并下发工作通知,决定在去年农民工工资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范围,将试点扩展至45个市辖区及各区、市级功能区具一定代表性的工地。

  依照最新的工作方案,温州市将对通过“智慧建管”平台,对施工现场进一步强化实名制管理,实行银行卡足额支付工资制度,从而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管理。

  查清源头

  工资支付保障势在必行

  当前形势下,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势在必行。

  据温州市住建委统计,近几年来,温州市每年都要处置民工工资投诉数百起,涉及金额上亿元。这不但给被欠薪的农民工带来负担,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必须做好建筑领域农民工清欠的源头管理工作。

  同时,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2015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和完善建设领域欠薪处置责任制的通知》等文件中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今年,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分别对各地开展了农民工工资专项督察行动,不少企业和政府管理人员被问责,问责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实属罕见。

  “要想加强源头管控,我们必须要知道我们源头出了什么问题。”温州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纵观历年民工工资清欠工作,欠薪问题主要有建设项目工程款不到位、施工单位内部工资支付不规范、建筑劳务市场不健全等原因造成。

  比如施工单位内部工资支付的不规范,部分施工单位仍然在工程项目建设上存在着以包代管现象,工人工资往往有承包企业通过班组长、包工头进行发放,而包工头这种无任何资质的非法用工主体的存在,造成工人工资的发放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一旦包工头与企业在“承包合同”结算方面产生纠纷,或包工头经营不善,处于关系链条末端的农民工就成为“老板们”的牺牲品。建筑劳务工程违法分包已经成为近年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主要原因。

  想从根本上解决欠薪问题,只能靠建立必要长效机制。

  “既要规范企业人工费支付行为,也要规范劳务用工企业行为,还要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作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切实落实行业监管责任,四箭齐发,才能推进建筑业劳务市场的真正变革,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该负责人表示。

  “智慧建管”

  助力45个试点工地

  据温州市住建委建管处介绍,去年温州市选取市属、鹿城区、瓯海区的代表性工程进行试点,经过近一年的试点,各试点工程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相关规定,在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健全劳务管理台账、全面推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工资银行卡发放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在此基础上,今年温州市扩大范围,选定45个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试点工地,包括三溪片区瓯海中心南单元E-19、E-18地块保障房工程、温州市社会福利中心02C地块建设工程、瑶溪街道朱宅城中村改造工程一期等。

  依照方案,建设单位对所投资建设的工程项目负总责,确保工程建设资金按时、足额到位,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工程款,督促施工单位将工程款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用工管理工作负总责,对施工现场农民工工资是否发放到位进行不定期检查,实时掌握施工现场用工及其工资支付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台账。

  实名制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劳务专业单位必须在工人进出场时,通过“智慧建管”平台对工人进行实名制登记,未登记的工人不得进场作业。在实名制登记前,劳务专业单位要负责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农民工已有的银行卡也可作为工资卡使用),并在办理实名制登记时将银行卡录入。农民工可拥有多张银行卡作为工资卡使用,但在一个工地只能使用一张银行卡。

  银行卡足额支付工资制度将实行。劳务专业企业将通过“智慧建管”平台按月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表应当载明发放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事项。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上传“智慧建管”平台并以银行代发的形式将工资以转账方式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工资支付表及银行支付凭证至少保存二年。

  另外,劳务专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结算纠纷或其他理由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因劳务专业企业原因造成农民工退场的,劳务专业企业必须一次性结清农民工工资。作业时间不足一个月的短期或者零星用工,应当在作业任务完成后5日内一次性结清或按日支付工资。

  在试点工作开展的过程中,市住建委还将稳步推进强化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管理、建立农民工工资专项账户、实行工资款和工程款双线支付等方面的工作。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拟启用

  规范在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克扣工资问题,才能真正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日前,《温州市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明确凡是在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接业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不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必须按照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专项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根据意见,保证金根据建筑业企业现有资质,按照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即一级及以上总承包企业80万元;二级总承包企业60万元;三级总承包企业和一、二级专业承包企业40万元;三级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其他施工企业30万元。

  当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事实,且资金一时难以落实的,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启用保证金;或者当建筑业企业存在拖欠、克扣工资事实,经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仍不支付的,也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人力社保部门强制启用保证金。

  保证金被启用后,企业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补足。

  另外,保证金可视情况调整。比如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10人以上)事件,或3年内发生2次以上(含2次)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按照原标准的1.5倍缴存。

  意见指出,建筑业企业从初始缴纳保证金起连续3年以上未发生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建筑业企业可申请全额退还保证金。

 

  此次意见还明确,保证金实行“一地缴存,全市通用”原则,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挪用、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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