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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尚芷诺 王经展)消费者在网络平台购买二手手机,买到了功能权限不完整、受限制的监管机、租赁机,起诉商家要求退还购物款并赔偿3倍商品价款,能否得到支持?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姚某返还原告周某货款4400元,并赔偿1.32万元。

去年7月,因购机纠纷,消费者周某将闲鱼平台店铺商家经营者姚某诉至玉环市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姚某退还其购物款4400元,并赔偿商品价款的3倍金额即1.32万元。

法院查明:去年6月,原告周某通过闲鱼平台在被告姚某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了三星牌某型号的二手手机,支付购物款4450元,后店铺优惠50元,实际支付4400元。姚某在商品页面宣传:国行正品、功能正常、无暗病、全国联保209天、极致体验、无拆修。周某购机后,准备使用时发现无法打开手机相关功能,查找原因后,发现该手机是一台监管机、租赁机,随时有被远程锁住无法进入系统的情况,且功能权限不完整。双方多次沟通无果,周某也曾向闲鱼平台举报,平台判定卖家违规,售卖劣质商品。

法院受理案件后,为了解手机租赁真实情况,承办法官前往案涉手机租赁平台所在地广州调查取证,查明案涉手机租赁协议签订于2024年12月28日,租期一年,且于租期届满前续租半年。案涉手机在原、被告交易前处于监管、租赁状态。

法院认为,被告姚某作为专门从事手机经营、维修、回收等业务的商家,对其回收手机具有较高的鉴别能力,在销售时应当如实告知商品的真实状况,但他却将案涉手机进行前述虚假宣传,隐瞒商品的重大瑕疵,致使原告周某因错误认识作出购买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应依法在退还货款时按商品价款的三倍作惩罚性赔偿。

判决后,被告姚某履行全部判项。本案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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