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报讯(通讯员亦茗斐斐记者华微珍)一名13岁的小孩因“担保”被银行推上法庭被告席,涉及的金额竟高达2400万元,这样的事情听起来匪夷所思。但昨天,慈溪法院就出现了这么一幕。
案情始末:
母亲替儿子签了巨额担保
小杨今年才13岁,其父亲开办了一家电器公司。
去年9月、11月,该电器公司向银行分别借款1000万元,1400万元。在借款的过程中,除了提供其他担保人,小杨的母亲还以小杨的名义与提供借款的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小杨为上述两笔借款共计24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不出意外也没事,谁知后来,小杨父亲的电器公司没能在约定的借款到期日还款,于是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电器公司还款,并要求小杨承担保证责任。
昨天,慈溪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特殊的案件。法院审理后认为《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时小杨只有12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小杨的母亲作为小杨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理应保护小杨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保护小杨的利益外,是不得处理小杨的财产的。本案中小杨母亲为小杨签订金额达2400万元的仅有义务的担保合同,银行与小杨母亲的行为均损害了小杨的利益,无论小杨是否知情,该担保合同都属无效,小杨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最终,法院驳回了银行要求小杨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这份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胡法官是这起案件的承办法官,对于这个案子,她从法律角度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替被监护人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给出了剖析。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同时,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胡法官说,本案中,签订2400万元的担保合同显然与小杨的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小杨要以其信用及其所有的资产作为还款来源保证,客观上为小杨财产消极减少提供可能。尽管小杨母亲是小杨的监护人,但她以小杨名义与原告签订仅有义务的担保合同与监护人应当保护被监护人的法律规定相违背,所以这份保证合同是无效的。
而作为债权人的银行对小杨未满十八周岁这一事实是明知的,但其仍同意小杨母亲代表小杨签订保证合同,银行的这一行为背离了其本应有的社会责任,更与诚信经营背道而驰,显然是不可取的。如果银行一旦涉及侵犯小杨的合法权益,也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