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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掉入窨井受伤 一市政公司被判担责

      年年初,市民朱某晚上下班途经市区一路段时,不慎跌入路边一无盖窨井中,造成左小腿中上段外侧肌群肌膜断裂,幸被路人发现紧急送到医院治疗,花了几万的医疗费。

  好端端无故受伤的朱某越想越气,自己正常在道路上行走,就因为道路上窨井的盖子损坏,加之该道路的管理单位又没有设置危险标志,导致自己受伤,朱某觉得管理方应当赔偿其损失。该路段所属某市政公司却辩称窨井不是其设置的市政设施,对该窨井没有管理的义务,不同意赔偿朱某的医疗费。朱某一气之下遂将某市政公司起诉至法院。

  日前,清河法院审理后认为,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市政公司是道路的管理、养护单位,其对设置在该道路上的窨井等市政设施应负有管理职责,该案所涉窨井井盖损坏,造成朱某摔伤,市政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对该窨井尽到了管理职责,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该市政公司关于该窨井是他人设置的,不属于市政设施的辩称,不予采信。另外,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朱某在夜晚行走时,应对通行路段的路况仔细观察,谨慎通行,其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自身摔倒受伤,可以减轻该市政公司的赔偿责任。据此,对于朱某的损害,某市政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并赔偿朱某损失,朱某自行承担次要责任。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陈善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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