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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准驾车型驾车 车祸后难获赔

      近日,清河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死者汪某生前系某公司员工,公司于2012年3月为包括汪某在内的近400名员工在市区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幸的是,去年9月,汪某驾车发生车祸不治身亡。此后,汪某父母向保险公司索赔三万元的保险金,因遭拒赔遂向法院起诉。

  清河法院审理后发现,汪某所持驾照为B2照,但事故中其驾驶的是二轮摩托车,所对应的驾照应为E照,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无有效驾驶证驾驶(即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之情形,事故后交警部门亦认定汪某系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然而保险条款恰恰约定,如果被保险人无有效驾驶证驾驶遭受伤害导致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为保险公司是否对这一免责条款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发生了争执。最终法院认定,被告的举证能够证实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本案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有效,据此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晚报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胡菲菲

      编者语:看了此报道后,真想对审理该案的法院公开一个秘密——去年买个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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