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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让子女“重晚晴”

    朱萍 吴淑珩 钱江

    7月1日起,新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在这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被媒体解读最多的就是“常回家看看”明确写入法律,成为一个硬性规定,就此,“常回家看看”的老话题再一次在社会中引发热议。

    为啥回家看父母变得难了

    “我也想常回家看看,可是现实摆在这里,孩子小、工作忙,每天单位家里忙不完的事,很多时候是父母来我这里看孩子照顾我们,而不是我们主动回家看望父母。”在新浦一事业单位上班的刘女士觉得非常内疚。

    “退休后,我们在物质上不缺少什么,就是缺少精神上的慰藉,两个孩子全部在外地工作,一年只有国庆和春节能够回家,平时只能和孩子打打电话。”一对退休夫妇对目前的生活很无奈。

    在新浦区金秋情缘小区,笔者就 “你多久回家一趟”“回家难的原因是什么”随机采访了十几位居民,发现 “工作生活压力”“离家远”成为排在前两位的原因。而家住本地的市民,大多每月能回家几次,甚至有的每周到父母家过周末。对于“常回家看看 ”,一些居民表示,光凭字面理解的话,觉得这句话缺乏具体标准,比如几次算“常回家”,一些在外地甚至国外工作生活的子女,一年顶多回来两三次,就是违法了吗?

    新法规中“常回家看看”具体化

    笔者从市老龄办了解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公布之前,全国人大调研组曾到我市听取对于新法条文的建议和意见,我市提出最好将“常回家看看”具体化,由鼓励倡议变为操作性较强的条款,该建议最终获得国家采纳。

    “这虽然被视为突破性的条款,但是有一个落实难的问题,就是说这只是一个倡议性的条款,操作性不强,从某种程度上说,它缺乏一个助推的因素,这必然会影响其效果。我们当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市老龄委一位工作人员说,于是,他们建议在“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这句话后面加上“用人单位每年应当给在外地工作的子女7天探亲假,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探亲的,按3~5倍基本工资给予补偿”。这样做就可以防止少数子女借口工作忙不回家探望老人,同时也给迫切需要回家看望老人的子女创造条件,让他们能够经常回家看看。“我们建议把倡议性条款变成有一定操作性的条款,让它在充满人情味的同时,也具备可行性和促进性。”

    法律完善后,为人子女更需“重晚晴”

    在新条例颁布之前,我市处理老年人问题主要的参照依据是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十几年前的法律已经无法适应新形势下的新问题,比如有关工作人员接到诸如“子女不回家看望”等问题的投诉时,只能在道德层面上呼吁、协调。

    现在,新法明确,赡养人、扶养人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扶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督促其履行,有了这一条,相关组织、社区组织就能及时介入进行监督,帮助老人解决家庭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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