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文 齐欢欢
元旦节将至,2012年也将在忙忙碌碌的工作生活中画上句号,但今年的年休假你休了吗?带薪年休假是职工的福利,也是法律赋予职工的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又有多少职工能真正享受?
企业违反规定
遭劳动者投诉
近期,连云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接到了一起企业违反年休假规定,劳动者要求单位支付3倍工资报酬并加付赔偿金的投诉案件。
王某在连云区某货代公司工作了近3年,从事销售工作。因为平时经常在外地出差,眼看今年马上又快过去了,王某11月底向公司提出了年休假5天的申请。而其所在公司则以年底需要结算人手不够为由,未批准王某休假,也未以3倍标准支付其年休假工资报酬。12月17日,王某来到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随后,连云区劳动监察部门已经根据有关规定正式立案查处,对这家货代公司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最后,货代公司答应按王某工资的3倍标准支付其年休假工资,并加付了赔偿金。
年休假履行情况
不容乐观
2008年1月1日起《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至今已有5年。虽然该条例在施行初期受到了许多企业和劳动者的广泛关注,但从实际执行的效果来看,带薪年休假的履行情况不容乐观。
“我们调查发现,在一些私企,职工要实现带薪年休假比较困难。”劳动监察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说。而按照《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规定,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属于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单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人事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应保证
职工合法权益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是国家为了维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调动职工工作积极性制定的相关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都可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相关人士表示,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劳动监察部门提醒劳动者,如果单位既未安排职工年休假,又未按3倍标准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应当收集好工作年限与月工资收入等证明材料,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