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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遗产到底该归谁?

 宝明 陶莎

    家住连云区某街道敬老院的姜老汉曾有过短暂的婚史,却无儿无女,是街道(原属乡)里的“五保户”。不久前,老汉因病去世,街道工作人员在清理老汉遗产时,发现有6400元存款。得知此事后,姜老汉唯一的妹妹当即提出要求继承该笔遗产。但街道干部认为,老汉多年来一直由街道安排并照顾其生活,所花的费用已超过6400元钱,这6400元钱应该作为“五保”费用扣除,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姜老汉的妹妹遂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姜老汉的这笔遗产到底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我国《继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对于农村“五保户”的遗产应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农村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即保吃、保住、保穿、保生病治疗和保死后安葬)时,双方订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农村集体组织与“五保户”未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者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法定继承处理,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五保户”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如果其生前为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遗产归集体组织所有,如果死者生前不是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则遗产归国家所有;对“五保户”生前有过一定扶助的人,可以适当分得一定的遗产。

  连云区法院法官指出,姜老汉生前与原乡现已为街道并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而法定继承人即姜老汉的妹妹要求继承遗产,应当先扣除“五保”费用,在有结余的情况下,才能由其法定继承人来继承。由于老汉多年来的生活均是由街道出钱出人予以照料的,所花的费用远远超出了6400元,所以街道将6400元以“五保”费用进行扣除是有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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