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杨济泽 通讯员 宝明)两人合伙出资经营,散伙后,所欠的债务也应共同承担。近日,连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一审判决两名合伙人连带偿还债务。
2009年10月,连云区居民陈某、杨某共同向村里提出承包一处闲置水塘进行水产养殖,村委会遂与2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承包合同。今年2月,双方因经营思路不同产生分歧,陈某提出散伙。经清算,陈某分得1.2万元利润。此后,养殖场一直亏损。今年9月,合伙承包期即将届满,尚欠村里承包费1.9万元。村里要求陈某、杨某2人给付承包费。但陈某提出自己与杨某早已散伙拒绝交钱。几经催讨未果,该村村委会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陈某、杨某2人共同承担承包费。
法官指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杨某合伙承包鱼塘,虽然陈某退伙,但其承包费并未缴纳,其拖欠的承包费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本案中,陈某、杨某2人原系合伙承包关系,今年2月陈某退伙时,该合伙组织所拖欠的村委会承包费属共同债务,其2人对散伙财产虽然做出了清算但并未缴纳承包费,陈某理应承担合伙组织在其合伙期间内发生的债务。法官遂依法判决陈某、杨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清偿所欠承包费1.9万元,2人互为连带责任。案件诉讼费由2人共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