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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佰房产“一女二嫁” 导致商户损失20余万元

记者 贺从验

  昨日,市民孙先生致电本报新闻热线求助称,2012年5月1日,他从连云港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八佰房产)租赁该公司开发的八佰城市走廊B29号房屋开饭店,租期5年。可饭店开了不到两年,市煤炭工业公司(下称煤炭公司)突然找到他,称该房屋早在2010年就被该公司购买下,目前已将此房出租给一位周先生,让孙先生尽快搬走。这下孙先生懵了,他租用此房开饭店,装修投资20余万元,用了不到两年就被赶走,那么这笔损失谁来承担呢?

  接到孙先生的电话后,记者赶往现场走访调查。  

  商户:

  租房开店近两年

  突遭业主上门收房

  孙先生在新浦巨龙南路八佰城市走廊B29号开了一家名为“阿拉善羔羊脖”的饭店,他告诉记者:“2012年3月12日,我与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面积约120平方米,租期5年。同时,我也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了6.5万元的年租金,并在该房屋实际经营一年多时间。”房屋租赁者孙先生说,2013年,煤炭公司突然派人找到他,告知他所经营的房屋已经由其购买并出租给第三人周先生,让他们搬离现在的房屋或将租金直接交付给第三人周先生,此外,房屋租金上浮至9.5万元/年。

  孙先生告诉记者,他与八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曾约定,第1、2年租金6.5万元,第三年租金7.15万元,第四年7.86万元,第五年8.65万元。该房租租赁当时已在房产公司备案了。近日,煤炭公司突然让其搬离或上浮租金时,他才得知房屋产权属煤炭公司,煤炭公司目前已将房屋租给了第三方周先生。周先生找到他表示,不搬也可以,租金每年要涨3.5万元。

  “如果搬离现在的房屋,将造成20余万元的房屋装修损失,而要是留下来,租金上涨太多,实在难以接受。”孙先生说。后来,孙先生一怒之下将八佰房产及煤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继续履行他和开发商的租赁合同,但经新浦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孙先生与八佰房产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业主:

  开发商私自对外出租

  我们不知情也不承认

  据了解,2010年4月,煤炭公司就已购买了八佰房产开发的位于新浦区巨龙南路59—73号B29号房屋,并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4月29日前煤炭公司一次性支付了房款。2011年6月30日前,八佰房产如期将房屋交付给煤炭公司,2012年5月15日,煤炭公司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证书。

  对于孙先生反映的情况,煤炭公司财务处一位田姓负责人称,八佰城市走廊B29号房屋他们没有委托八佰房产出租,对八佰房产出租该房屋一事他们不知情,更没有经他们同意。

  这位负责人表示,2012年6月,他们准备把巨龙南路的房屋打包租赁给第三人周先生时,发现他们的房屋已被装修,且正在经营餐馆。他们为此找过八佰房产,得到的对方回复称,可以把房屋租金转交给他们,“但是,我们没有要租金”。

  开发商:

  “好心”帮忙出租房屋

  却把自己搭进去了

  针对孙先生所反映的情况,八佰房产一位王姓工作人员说,确实是他们先把巨龙南路59—73号B29号房屋产权卖给了煤炭公司,可由于煤炭公司相关领导与他们老板关系较好,便让他们将房屋代租出去,若煤炭公司不知道,房屋让别人用一年绝对不可能的。2013年煤炭公司将房屋打包租赁给周先生后,他们便把房屋租金转给了周先生,已与他们没有了关系。

  当记者提及煤炭公司让八佰房产代租房屋是否有委托书时,王姓工作人员说,他们确实是受煤炭公司委托,就是因为双方关系较好没有签委托书,都是朋友帮忙,倒把自己给帮进去了。

  律师观点:

  损失应由开发商承担

  江苏海滋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周表示,房地产公司将不属于自己的房子出租给第一个承租人孙先生,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的该房地产公司处分他人财产,除非后来经权利人即煤炭公司的追认,或者他在订立合同后又从煤炭公司取得了处分权,否则他们之间所签订的《承租合同》就将被认定为至始无效。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如果不能证明其与煤炭公司之间存在口头授权,其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房地产公司出租自己开发的房产行为,对承租人孙先生而言是具有非常大的可信度的,因此这个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主要在房地产公司,由此给孙先生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房地产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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