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何玢 通讯员 汪惠萍 俞广兵)最近的一份法院判决书让王先生很恼火,在自己受伤害没得到赔偿的情况下,白白搭出去两万余元修车费。这一切都是由于他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为此他只能自认倒霉。
事情还得追溯到半年前。当时,王先生开车与一辆渣土车发生交通事故,王先生车辆受损较重。经交巡警现场认定,该事故应由渣土车驾驶员杨某负全责。双方因害怕交巡警处理程序繁琐,决定现场协商,最终决定杨某先将车停在王先生朋友的厂中,然后回家借钱,把车修好后,再将车开走。
经4S店鉴定,杨某需支付王先生修车费23000余元。几天之后,杨某没有借到钱,决定把车继续抵押,等保险赔付下来再给。但是保险赔付的前提是交巡警出具事故认定书,而出具事故认定书的前提是该事故双方已经赔偿完毕。
因此,杨某提出让王先生自己先掏钱修车,开份证明表示已经收到赔偿金,他随后去交巡警那里开事故认定书,接着就能拿到保险赔付。证明开好后,杨某再打一个欠条给王先生,王先生接受了这个处理方式。
约20天后,杨某回来告知,虽然保险理赔下来了,但是渣土车是在一个担保公司分期付款购买的,户名也是这个担保公司。所以,理赔金打给了这个担保公司。可又因为他欠担保公司几个月的分期款,担保公司把钱扣下了。他多次努力,还是要不出这笔赔偿金。
杨某提出把车开出去赚钱再赔付修车款,王先生不再同意,表示必须付清修车钱才能把车开走。但是杨某实在拿不出钱,双方只能一直僵持着。这一晃就是几个月。
日前,王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杨某以担保公司的名义到法院起诉王先生,状告王先生非法扣押担保公司车辆,按每月利润2万元计算,加上各项费用总计应该赔付担保公司10多万元。
担保公司的律师认为此案中的修车款已经有赔付证明,杨某的欠条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只是杨某个人行为,跟本案无关,可以另行起诉。而车的所有人是担保公司,杨某无权将车抵押。经多次调解,王先生以无条件放车结束该诉讼。
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交由交巡警处理,双方即使私下解决,也一定要明确责任、协调好解决措施。如果遇到抵押的情况,抵押的只是所有权,原权利所有人还可以继续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