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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金店抢劫案一审宣判 两兄弟获刑14年6个月

记 者 贺从验 通讯员 田耕东

   备受关注的连云“8·22”金店抢劫案一审审理终结,昨日,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均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今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江海(男,31岁,化名)、江涛(男,23岁,化名)戴着头盔持刀斧闯入连云区东盛购物广场内,江海持刀威胁店员和顾客,江涛持斧头先后砸碎周大生珠宝和伯利恒珠宝柜台玻璃,劫得黄金项链若干后匆忙逃离现场,酿成了震惊港城的“8·22”金店抢劫案(详见本报本报8月23日A8版、8月24日A5版、10月26日A7版)。

  案件发生后,市区公安机关高度重视,迅速成立专案组全力侦破此案。至案发次日凌晨2时50分,两犯罪嫌疑人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于当日被连云公安分局依法刑事拘留,于9月25日经连云区检察院批准逮捕。此案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10月11日移送连云区检察院审查起诉。10月28日,连云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连云区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公庭审理。

  两被告系亲兄弟,本市灌云人。检察机关指控,2013年8月2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江海、江涛到连云区东盛购物广场内,被告人江海持刀威胁店员和顾客,被告人江涛先到周大生珠宝柜台,持斧头砸碎柜台玻璃,劫取千足金手链3根,又到伯利恒珠宝柜台前,砸碎柜台玻璃,劫取千足金项链39根,千足金戒指4枚,千足金金条1个。案发后,已返还千足金项链38根,千足金手链3根,千足金戒指4枚,千足金金条1个,经鉴定合计价值人民币495375元。两被告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应的法律均无意义,并自愿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两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价值49537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互相配合,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两被告在归案后,态度较好,自愿认罪,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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