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李德锐 通讯员 王缀成) 薛某与王某两家因琐事发生纠纷,导致薛某母亲家中财物被损,经过公安机关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王某赔偿薛某母亲200元,但薛某事后反悔重新申请鉴定,鉴定结果财物损失为240元,竟然花去鉴定费750元,为此,薛某向灌南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赔偿其损失240元及鉴定费750元。近日,灌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薛某与王某系同村乡邻,双方因土地界址发生矛盾。5月17日下午,薛某母亲宋某先挑起纠纷,王某遂至宋某住处将铁门、铁锅、锅盖和塑料盆砸坏。当日,经灌南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调解,王某与宋某达成协议,赔偿财物损失200元。薛某事后以房屋系其所有,其母亲无权代其达成调解协议为由,退回王某所付200元,并申请灌南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经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40元,薛某花鉴定费750元,并诉至灌南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灌南法院认为,薛某无证据证实被损坏物品系其个人所有,故在其母亲宋某与王某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后,薛某自行反悔并提起诉讼,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据此,遂依法驳回了薛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亦由薛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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