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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后聚餐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不属工伤

孙 全

  【案情经过】某公司因工作成绩斐然,为了犒劳员工,在某日下班后集体到饭店聚餐,餐后,公司组织员工到KTV唱歌,员工自愿参加。员工小王唱歌结束后在回家途中发生车祸,交警部门认定其负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当地人社部门认定其不属于工伤。本人不服,认为其聚餐和到KTV唱歌均系公司安排,应视为工作或工作的延伸,而其受伤应视为下班途中,从而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当地人社部门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专家观点】

  这种情形不属于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涉及空间位置和时间因素,实践及理论认为,判断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应以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确定。

  本案争议的焦点,就是小王参加公司组织的聚餐和唱歌活动的行为,是否应视为工作或者工作的延伸。

  “客观说”是界定是否属于工作的主流观点。依据“客观说”,某一行为是否属于工作,应依据其客观表现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之组成部分,并非只要是用人单位或雇主安排的活动或行为,就都成为工作。

  在本案中,公司组织的聚餐和到KTV唱歌等行为很难界定为工作。因此,小王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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