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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掮客”,牵线贿赂的腐败推手

   中国江苏网6月18日讯  2009年至今,徐州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行贿案件127件148人。值得注意的是,近3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36件43人的背后有“权力掮客”的影子。他们危害很大,刑期却大多很低。

  “熟人”接续腐败链条

  “权力掮客”,常被称为“熟人”。“凭借熟人和利益关系,在行贿受贿间牵线搭桥,促成权钱交易,从中获益,这种行为和刑法的介绍贿赂罪的犯罪行为相似。通常以介绍贿赂罪或行贿罪、受贿罪、渎职罪的共犯等入刑。”徐州市云龙区检察院检察长韩卫东介绍。

  2012年,云龙区云东棚户区动迁窝案中,熟悉动迁政策和流程、政府部门“人脉广”的刘亮、陈友谊等4人,代理拆迁户谈判、突击搭建违章建筑、办假证“一条龙”服务,寻找政策漏洞,规避法律法规,使国家多支付土地补偿款262.86万元,自己也从中渔利。4人分别以滥用职权罪和行贿罪获刑4年半至1年半。

  “权力掮客最显著特点就是人际关系网络广泛而稳定,接近掌权者优势独特,深受行贿、受贿双方信任。”徐州市检察院预防处处长高煜说,刘亮就是拆迁指挥部协议送审组工作人员邢展的妻弟,其利用姐夫职务上的便利和社会关系,在亲朋好友之间穿针引线,帮助骗取国家补偿款,从中获利。由于涉案多是熟人,圈外人难以知晓,使得案件线索发现难,取证难。

  “权力黄牛”公司化运作

  2012年年中某夜,邳州市检察院在运河大桥附近设伏。“一队重载车就是不过桥,他们在等黄牛来。”邳州市反贪局局长王林回忆,入夜后,该黄牛带车过路,果然没有任何路政执法人员拦截。待黄牛回程,6辆警车在桥上将其团团围住。“我们说我们是反贪局的,黄牛连呼:‘你们抓错了,我不是当官的’。”

  邳州市检察院检察长艾新平说,如今“黄牛”早不是凭力气在“一票难求”中获利,已延伸至行政执法权的国家机关中,成了“权力黄牛”。徐州检察机关开展的交通路政领域专项行动,共立案查处贿赂案件28件33人,其中路政黄牛10人,被拉拢腐蚀的交通路政执法人员多达23人,占涉案人数的69.7%。像上述被抓的黄牛中,严光(化名)是最大的带路“黄牛”,他注册的“康源运输”等4家公司,每月向挂靠车收取8000-1万元“管理费”,“只要挡风玻璃前有公司牌,路政就放行。”严光给邳州公路管理站路政科科长周某等按月发“工资”300-1万元不等,目前严光一审以行贿罪获刑有期徒刑1年4个月。

  记者了解到,类似康源运输这样的权力掮客组织很多,多以停车场、车队、建材公司、饭店、中介组织等为幌子,通过项目策划、工程招标代理等“业务”,统合行贿和受贿者需求,成为腐败的重要推手。徐州某税务师事务所丰县营业部设在丰县国税局办公楼,负责人高立龙、腾辉“靠山吃山”,与国税部门负责人开展“纳税辅导业务”,输送利益367万余元。新沂市某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张维、企业咨询服务处法定代表人陈智原代办公司登记、验资,和新沂工商局原副局长张秀征长期合作搞公司“快速审批”,利润均分,三人获利60余万元。

  犯罪成本低让“掮客”猖獗

  相对于造成的危害,“掮客”们刑期都不长。徐州市检察院检察长杨其江认为,立法滞后是导致权力掮客泛滥重要原因。对“权力黄牛”,刑法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在徐州检察机关查办的案件中,涉案非法中介及工作人员所受处罚普遍偏轻,不起诉2人,缓刑4人,没有一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本原因是传统‘官本位’思想及公权力运作不透明,导致某些权力过大且不受制约,权力暗箱为其提供了土壤。”杨其江说,但在目前,应尽快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增设“关系密切单位”也可作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主体的条款,打击“关系密切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非法勾结。

  此外,应制定出台中介组织法、中介执业人员法律责任及违规处罚条例等总体性法规,对中介组织行贿或帮助行贿的界定、惩罚做出规定,“特别要规范从过去政府管理职能中分离或改制出来的中介组织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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