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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条例明年起施行 负责人解读5大亮点

   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条例》突出了公共监督、实践操作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将有效解决我市城乡规划建设领域出现的新问题。其中,多个新规定值得关注。
  11月16日上午,市人大常委会举行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言人张仲兰及市规划局副局长张可远,分别就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背景、相关规定及具体贯彻的意见和措施进行了介绍,并解读了《条例》的5个亮点。
  
  解读
  5个新亮点值得关注
  利用违建搞经营,工商、药监、环保等部门不得批准;明确了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对违建管理的职责;涉及自身利益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居民有权向规划部门查询等,在《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中,类似的亮点不少。
  亮点1
  增加公众参与度
  涉及自己利益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可向规划部门查询
  增加公众参与度,保障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监督,是《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和亮点。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条例》也明确了公众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的义务。
  为了保障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各界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监督,《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为保障公众监督权利的实现,在该条第二款赋予公众举报、控告权利的基础上,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亮点2
  确定规划许可时效
  有规划许可证却批而不建,证件有可能失效
  针对一些建设项目在取得规划许可后,批而不建、推进缓慢、土地闲置的现象,《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办理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用地批准文件,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原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
  亮点3
  居委会和物业都应制止违建
  应及时向规划或其他部门报告,并配合处理
  小区内的违建到底归谁管,有时候责任不容易区分。条例在第四章“监督检查”篇幅中进行了明确。
  为了保障城乡规划的落实,《条例》第四章对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作出规定。
  第四十一条赋予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规划监督检查中相关权力;
  第四十三条确定了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制止,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报告,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予以处理。

  亮点4
  八类违建一律拆除
  利用违建搞经营,工商等部门不能批
  《条例》对于违反规划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其中“侵占规划道路用地、城乡公共空间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的”、“侵占消防、救护、人防工程等紧急通道的”、“侵占单位、居民小区等通道、出入口的”、“侵占水源保护地、机场、军事安全控制区、国家储备库、危险品仓库的”、“阻碍无线电微波通道、有碍永久性测量标识;有碍国家安全和国防设施的”、“侵占风景名胜区、历史文物保护区、历史建筑保护区用地的”、“对既有建筑物安全生产影响无法消除的”、“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等八类情形的违法建设,一律给予拆除的行政处罚。
  《条例》规定,对申请利用违法建筑或者申请利用非经营性用房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药监、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不得批准。
  亮点5
  不得擅自提高容积率
  房地产开发项目非因公共利益不得变更容积率、降低绿地率
  针对实践中存在擅自变更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提高容积率的现象,《条例》在第三十四条作出严格限制,明确规定对于变更申请,申请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化率、减少必须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并且在该条的第二款,增加了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规定。
  同时,为了防止有关部门以及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变更规划条件,《条例》在第二十七条规定明确“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变更规划条件”。
  简介
  《条例》将于明年起施行
  据介绍,《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规范我市城乡规划工作制定的一部重要地方性法规。
  《条例》设定、完善了5个方面的制度,来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细化了行政许可制度,强化了对建设过程的监管制度,加强了与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强化了部门协调合作制度,严格了法律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我市建设特大型区域性中心城市的需要,《条例》明确了在组织制定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生态环境、自然资源、能源以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同时规定,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以及水源地、水系、绿化、历史文化保护的地域范围等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此外,根据我市2010年区划调整后的实际情况《条例》中同时明确,赋予铜山区、贾汪区县级城乡规划管理权。
  《徐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已由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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