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

首页>地方频道>扬州>社会

女子搭车出事故状告司机 法院承认司机善举予减责

  中国江苏网6月8日讯  司机郜某驾驶核载3人的货车,载着妻子从山东往上海运货;禁不住恳求,又载上了山东女子葛某和两个孩子。没承想,半路出事故,葛某丢了半条手臂。为此,葛某将郜某、保险公司等告上法庭,索赔109万余元。一审法院判令郜某赔偿51万余元,郜某不服。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法院对其善举表示肯定,判令郜某赔偿葛女士46万余元。

  好心搭人

  出事故司机成被告

  葛女士是山东临沂人。丈夫老马在上海做电动车生意。2012年6月29日,司机郜某准备从临沂送货到上海,其中有一批货是老马的。

  出发前,老马请郜某帮忙,把葛女士母女3人带到上海来。但货车核载3人,郜某和他的妻子已经在车上,再带上3人就超载了,而且车上没有空调,郜某担心两个孩子吃不消。但老马和葛女士认为,路途不算远,将就一下就到了。

  当日晚上11点30分左右,货车行驶至京沪高速公路扬州段时,与赵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尾部发生碰撞,导致葛女士右前臂被截肢。后经鉴定,葛女士六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认定郜某承担主要责任,赵某承担次要责任,葛女士不承担责任。葛女士后将郜某、车主王某、运输车队、保险公司等一并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共计109万余元。

  倡导善举

  二审法院为他减责

  宝应法院审理此案后,确认除去保险公司赔偿的21万余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剩余的78万余元由郜某和王某按事故责任比例7:3承担,因此,判令郜某赔偿56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郜某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郜某让葛女士母女3人搭乘车辆并没有收取任何费用或获取其他利益,郜某的行为属于社会所倡导的善举,且葛某携带未成年子女搭乘车辆,致人员超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适当减轻郜某所承担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酌定减轻郜某应承担责任部分的15%,遂判令郜某赔偿葛女士46万余元。

声明:本媒体部分图片、文章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025-84707368,广告合作:025-84708755。
9471
收藏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