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颗牙的疼痛,换来十二颗牙被连根拔起、十颗种植体强行植入,以及一位心脏装着四个支架的六旬老人,眼睁睁看着手机里一万八千八百元存款被刷尽,还倒欠医院六千二百元。
宝鸡的那位老人,心脏里的四个支架还在,被拔掉的十二颗牙却再也不会长出来。他的遭遇以极端的方式提出了一个并不极端的问题:当医疗行为脱离“治病”的初衷,转而成为一门精于算计的生意,谁来保护那个躺在牙椅上、对一切一无所知的患者?
这起发生在2025年9月的“宝鸡大团圆口腔医院”事件,在沉寂近一年后,于2026年7月4日被《华商报》大风新闻重新拉回公众视野。报道发出次日,当地卫健与市监部门迅速亮出调查结论:过度诊疗、病历书写不规范、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官方承诺“顶格行政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严肃追责。
回应不可谓不快,定性不可谓不重。然而,“顶格”二字在这类事件中出现的频率越高,公众的困惑就越深:如果每次都是顶格,为什么同类事件仍在反复发生?
这起个案之所以值得在2026年反复追问,不在于它有多极端——事实上,从黄石博仕肛肠医院125份抽查病例中113份存在过度医疗,到各地层出不穷的口腔“全口重建”推销,类似的剧本在全国反复上演——而在于它精准地暴露了一个制度性困局:当法律对过度医疗“有禁止、无罚则”,当“顶格处罚”的罚款上限与违法收益之间隔着悬殊的差距,当卫健、市监、医保“各管一段”的监管缝隙为违规者提供了从容腾挪的空间,“屡禁不止”就不再是执法不力的问题,而是制度设计本身需要回答的问题。
一、法律困境:禁止了,然后呢?
过度医疗并非无法可禁。《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要求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禁止“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然而,法条只说“不得”,却没有说“不得之后怎么办”。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过度医疗行为并未设定对应的行政处罚条款。执法部门在认定过度医疗后,常常面临“认得了、罚不了”或“罚得轻”的尴尬。目前,对过度医疗的行政处罚主要依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对医师本人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而对医疗机构本身的处罚,则更缺乏直接、有力的法律依据。依照现有行政处罚手段,“除直接关停外,最高只能对医院处以5万元罚款”。
法律上“有禁止、无罚则”的空白,使“顶格”二字失去了它应有的重量。 当违法收益以十万、百万计,违法成本以万计,处罚就不再是惩罚,而是可以计入经营预算的“合规成本”。有专家指出,“严重违规只处罚几千元,毫无威慑力,变相鼓励和纵容违法”。
这样的制度空白带来的后果是:每一次曝光都引发公愤,每一次查处都承诺“顶格”,但同类事件依然在下一个城市、下一家医院里以相同的剧本上演。处罚的“天花板”反而成了不法经营者的“安全垫”——因为他们知道,最坏的结果也不过如此。
二、认定困境:谁来定义“过度”?
即便法律罚则完善,过度医疗的认定本身就是一个难题,而这恰恰是执法者面临的第一道屏障。
“过度医疗”在法律上没有明确定义。通俗地说,它是“超出疾病实际需要、违反诊疗规范、不能提高诊治价值,反而徒增患者负担与资源浪费的检查、治疗、用药”。但在具体个案中,什么是“超出实际需要”、什么算“违反诊疗规范”,往往取决于专家判断——而专家判断本身存在弹性空间。同样是十二颗牙的拔除,在一位六旬心梗患者身上和在一名三十岁健康成年人身上,医学评价截然不同,但法律条文无法为这种差异提供精细的裁量标尺。
医学的专业壁垒和诊疗方案的个体差异,为过度医疗提供了天然的保护伞。 治疗方案的解释权在医生手中,患者通常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只能被动接受。宝鸡事件中,医院只向患者提供了一个方案,根本没有告知其他选择,患者连“选”的机会都没有。在手术台上,信息的绝对不对称让患者丧失了说“不”的能力。
更关键的是,《民法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医师法》虽然都规定了“禁止过度医疗”,但过度医疗的司法认定路径存在“从抽象到具体的断层” :“法律规则过于抽象,个案难以精准识别;法律规范性功能不彰,个案赔偿范畴不明;裁判标准唯鉴定论,个案鉴定路径不一”。认定的模糊性,使大量过度医疗行为游走在“违规”与“合规”的灰色地带。 而这片灰色地带,恰恰是商业驱动型医疗机构最擅长利用的空间——他们不必触犯明确的法律红线,只需在专家论证的弹性区间内,将“可做可不做”的操作全部转化为“做”。
三、监管困境:各管一段的“真空地带”
认定尚且如此困难,监管就更显无力。过度医疗的监管涉及卫健、医保、市场监管等多个部门,但各部门的职责边界和执法权限各不相同,形成了一套“各管一段”的分割格局。
卫健部门管诊疗规范——但过度医疗的认定需要专家论证,周期长、成本高,难以及时响应每一起投诉。医保部门管基金使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过度诊疗行为有规定,但主要针对“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情形,对自费患者缺乏约束力。市场监管部门管虚假广告——宝鸡事件中,市场监管部门查明该医院“未与西交大、第四军医大学签订合作协议”,所谓“专家会诊”“冠军点赞”的宣传图案均为自行截图打印张贴,涉嫌违反《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问题在于:一家医院可能同时存在过度诊疗(卫健管)、骗取医保(医保管)、虚假广告(市监管),但各部门的信息不互通、执法不协同。 新华社报道指出,2019年以来,一些地方医保部门从卫健部门分离后,“双方信息互通和工作联动减少,违法线索共享受到影响”。分段管理带来的缝隙,恰好为违规者提供了腾挪空间——被卫健警告了,广告照打;被市监罚款了,诊疗照旧。
这种“各管一段”的监管格局,使个案可以短期内集中整治,却缺乏有效的常态化监管措施,行业痼疾难以根治。宝鸡事件中,家属曾三次向卫健局投诉,直至2026年4月医院才退还全部费用——如果不是媒体介入,这起案件可能至今仍停留在“个案调解”的层面。
四、根源:医疗的“公益”底色正在褪色
法律空白、认定困难、监管割裂,这些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但过度医疗屡禁不止的深层根源,在于医疗正在从“治病救人”变成“精算生意”。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医疗卫生事业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医疗行为的核心是患者健康,而非商业利润。然而,当社会资本大量涌入医疗领域,当医院将创收指标纳入科室考核,当医生的收入与“创造了多少营收”而非“治好了多少病”挂钩,诊疗决策便从“什么对患者最好”扭曲为“什么对医院最赚”。
黄石博仕肛肠医院的涉案医生坦言,医院有创收考核指标,科室利润与医护人员收入直接挂钩;“面对考核压力,许多医生迫不得已成为过度医疗的‘帮凶’,想方设法从患者身上捞钱”。宝鸡大团圆口腔医院在回应质疑时称“给心梗老人一次拔牙12颗没问题”“他们认为都该拔”——这种将商业判断凌驾于医学审慎之上的姿态,恰恰暴露了“公益”原则在逐利逻辑面前的溃退。
当医院把门诊数量包装成业绩,病人就成了消费者,经营者更在意如何让病人掏更多的钱。当“公益”让位于“逐利”,过度医疗就不再是偶发的医德问题,而是商业模式的必然产物。 这套模式不依赖任何一家医院的“良心”——它只需要一套经过验证的“免费引流—专业话术围猎—当场收割”的流程,以及一名愿意配合执行的话术型医生。
而更令人不安的是:在这套模式面前,患者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防御手段。 医学信息的绝对壁垒让“知情同意”沦为形式;监管的“各管一段”让违规者总能找到缝隙;法律的“有禁止无罚则”让惩罚始终低于违法所得。当“公益”褪色为口号,当“监管”滞后于曝光,当“法律”落后于商业模式,每一个走进民营专科医院的患者,都像老李一样,手中唯一的筹码就是对医生的信任——而这恰恰是商业驱动型机构最善于利用的资源。
五、出路:让“顶格”真正长出牙齿
整治过度医疗,舆论呼吁已久,但仅靠道德谴责无法撼动一个高度成熟的商业逻辑。综合多方讨论,以下几个制度性方向值得关注:
其一,填补法律空白。 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或相关条例中,补充对过度医疗行为的具体罚则,包括罚款、停业、吊销执照、从业禁止等梯度化处罚手段。“建立过度医疗认定标准和责任划定机制,科学设定对违法医院和医生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让执法者有法可依” ,这是法律界反复呼吁的方向。只有当处罚力度与违法收益真正对等,“顶格”二字才不再是姿态,而是威慑。
其二,探索公益诉讼路径。 黄石博仕肛肠医院案提供了一个方向: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判处医院支付涉案金额3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共计53万余元。这也是检察机关办理的全国首例过度医疗民事公益诉讼案。这种“惩罚性赔偿”机制,比行政罚款更具威慑力,也为其他地区的检察机关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
其三,打破监管壁垒。 建立卫健、医保、公安、检察机关的信息线索互通渠道,加大行政司法衔接力度。让“分段监管”变成“全网覆盖”,压缩违规者腾挪的空间。
其四,建立技术监控手段。 利用信息化平台实现诊疗记录、耗材使用、费用清单的实时监控,利用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对异常手术量、高频耗材使用进行智能预警,将“事后认定”前置为“过程监控”。
这桩2025年的旧案,在2026年仍然值得被反复追问,不是因为公众健忘,而是因为病灶未愈。
“顶格处罚”的承诺,只有在法律罚则与违法收益真正匹配时才有意义。 如果罚款上限永远追不上违法所得,如果“有禁止无罚则”的法律空白始终无人填补,如果各部门的监管缝隙始终为违规者留出腾挪空间——那么每一次“顶格”都只是一次姿态,每一个“老李”都只是下一个“老李”的预演。
下一个“老李”不一定在宝鸡,不一定在2025年,但他一定在某家医院的候诊室里,等着被“免费检查车”接走。而他需要的,不只是一次及时的媒体报道和一次快速的官方回应,而是一套真正运转的、让他不必把自己的健康押注于陌生医生“良心”的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