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执行实施案件使用调查令的若干规定(试行)》,该文件由南京中院和南京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共同制定,它的出台标志着南京法院律师执行调查令制度的正式建立。今后,律师如果在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遭遇“调查难”,可以凭着法院授权的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调查令可以查哪些东西
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需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但是申请执行人自行调查一般很难获得相关证据。南京中院借鉴外省法院的经验,结合本市实际,通过网络在全市部分律师中征求意见,在律协召开座谈会当面征求意见,并经过三家会签,最终在江苏省内第一个建立了人民法院执行调查令制度。该制度具体是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书面申请执行法院向其发出调查令,就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反馈执行法院的制度。
《若干规定》根据财产形式的不断扩大进一步明确了调查令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1)调查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执行人户籍登记、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婚姻登记、社会保障情况等;(2)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包括房地产登记、机动车登记、机器设备登记、船舶登记、无人机登记、知识产权登记、股权登记,以及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登记情况、拆迁补偿安置情况;(3)调查被执行人对外债权情况;(4)调查能够证明被执行人有无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况。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理财、支付宝、微信、京东、糯米等账户情况,以及被执行人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持调查令的律师不能自行调取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员调查收集。
《若干规定》明确了律师申请执行调查令的具体操作程序,具体规定了执行调查令的申请条件、审查内容、发放时限、取证方式、回复要求以及法律后果,便于律师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和社会公众监督,有利于这项制度的落地和操作。
如何保障调查令制度实施
《若干规定》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进行的调查,视同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妨碍执行予以处罚。对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
现阶段,执行调查令这一形式还远远没有被社会普遍接受,因而除将执行调查令作为申请执行人调查取证这一规则确定下来外,制订统一样式也十分重要。为此,《若干规定》参照《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了《调查令申请书》和《调查令》两种文书样式。
南京中院还尝试将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等计入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确定由被执行人承担。
《若干规定》还对执行调查令滥用的情形作出了处罚规定。
南京中院执行局副局长刘红兵表示,作为人民法院,在实施执行调查令制度初期,要做好必要的说明和解释工作,争取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为执行调查令的实际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