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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出台共享单车发展指导意见 整改不力责令退出运营

   市交通委昨天宣布,《上海市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由市政府正式印发。

  市交通委介绍,在沪运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共13家,投放总数最高峰时为178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

  《意见》显示,企业要加强信息平台建设,保证网络信息与用户资金安全,及时提供相关信息数据,并接受政府的监管。

  整改不力责令退出运营

  《意见》明确了对共享单车的基本原则是要积极引导,秉持开放包容态度,优化行业发展环境,激发企业技术创新。同时明确要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强化车辆运营调度和停放秩序的企业主体责任;综合城市设施承载力和出行需求特征,实行总量调控和动态监测,保证运营有序。

  记者注意到,《意见》还涉及了企业退出机制。具体为:企业实施收购、兼并、重组或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应当制定合理方案,确保用户合法权益和资金安全;退出运营前,应当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付资金,并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对乱停乱放问题严重、线下运营服务不力、不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和行业自律要求、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经提醒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运营企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公开通报相关问题,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责令其退出运营。

  《意见》明确,基于城市发展规划、综合交通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等因素考虑,提出不发展互联网租赁电动自行车。《意见》还明确,企业对于投入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办理登记上牌,并将相关数据信息同步录入市信息服务平台。

  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

  《意见》还提出,应加强用户身份注册管理,禁止未满12周岁儿童使用共享单车; 企业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资金安全方面,收取押金或预存资金的,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等。

  《意见》要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用户应依法守约,按规骑行,规范停放。骑行前应检查车辆技术状况,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设备,确保骑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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