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客运资质,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客运,也能在上海载客的。”陈某说道。事实真的如此吗?近日,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上诉人陈某因不服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情回放
去年10月23日,市交通委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在上海铁路南站执法检查时,发现一辆浙B牌照的车辆,车辆顶部安装有“出租”字样顶灯,车中搭载了1名男性乘客。经查,该车系陈某驾驶,男性乘客与陈某互不相识。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认定陈某驾驶的车辆未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营运证,已构成擅自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经事先告知等程序后,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陈某不服,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我驾驶的车辆为7人座的小型普通客车,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公路客运,可以在全国从事客运; 本人也拥有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书,从业资格类别是道路旅客、普通货运驾驶员。”陈某认为,自己是微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国家政策照顾,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不应对其进行处罚。
市交通委员会辩称,陈某没有上海市出租车营运证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资格;陈某利用出租车排队系统搭载乘客,车辆装有“出租”和“空车”标志,且从事了起点和终点均在上海市的出租营运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行政处罚正确。
上海三中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依法予以确认。4月13日,上海三中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问:陈某的辩解有道理吗?外地客运车在上海从事出租营运,需要什么条件?
答:出租营运是一项需要许可准入的行业。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在上海市从事出租营运应当依法获有市交通局或者区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营运资格证件和驾驶员营运资格证件。
本案中,陈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拥有上述资格,陈某的车辆是外地牌照,按照规定,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因此,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对陈某违法事实认定正确,处罚程序合法、处罚决定适当。
法官提醒从事相关工作的驾驶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区分道路客运和出租营运之间的区别,出租营运是有地域准入限制的,例如在上海,按照法律规定非本市车辆不得用于起点和终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同时乘客也要提高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选择正规营运车辆出行,以免使自己陷入高风险的乘车状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