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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养老金”交存使用将变得更规范

7月17日,记者从安徽省住建厅获悉,《安徽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新规有望更好地加强全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加快破解交存和筹集难、紧急情况下使用难、业主自行管理资金不规范等问题。

遵循业主决策更加方便快捷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也就是老百姓俗称的房屋“养老金”。

哪些物业的业主应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呢?根据征求意见稿,包括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建设单位自用、出租以及已经竣工交付尚未售出的住宅物业,由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存。未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补建补交。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遵循业主决策、程序规范、方便快捷、公开透明、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资金使用方案应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实施物业管理但尚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未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区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

征求意见稿提出,调整维修资金缴纳比例。交存标准上由原来的按房款计征改为按单方造价计征。考虑到各地商品房价格差异较大,致使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各地不均衡,而土建造价相对差异较小,物业维修、更新、改造费用也相差不大,从而使交存标准相对统一。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出售公有住房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市、县(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情况公布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并适时进行调整。

未按规交存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征求意见稿明确,调整首期维修资金交存环节。要求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未按规定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低于首期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0%时,应当续筹。业主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困难的,可由业主及其配偶申请提取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业主委员会应当拟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续筹标准和方案,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组织实施;无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发生危及安全情形可直接申请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发生危及安全情形,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直接申请使用;尚未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为维修,并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相关费用。

比如,屋面、外墙体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消防设施损坏;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等情形。

鼓励探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维修资金使用范围内的商业保险。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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