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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用人失察出现“带病提拔” 领导或被追责

据江淮晨报报道 下属违法违纪,领导也要“挨板子”。昨天,记者从合肥市纪委了解到,《合肥市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已于日前正式施行。

13种情形 党委领导班子或被追责

用人失察失误,出现“带病提拔”;放任下属违反财政、税务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弄虚作假……《办法》规定,13种情形之下,要追究党委领导班子、主要负责同志或者班子其他成员的主体责任。

其中包括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三十条”规定、市“十条”规定不到位,导致“四风”问题突出的;不配合巡视、巡察工作,对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事项落实不力的;对源头防治腐败工作不重视,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缺失,省委“四个全覆盖”相关要求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组织和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不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或者干预、妨碍执纪执法工作的等。

而县(市)区、市直(市管)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年度考核中位居全市同类单位排名最后一位的,也属于需要追责的情形之一。

11种情形 纪委领导班子或被追责

在11种情形之下,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也会被追究监督责任。

其中包括,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得力,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违纪违法案件的;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省“三十条”规定、市“十条”规定和“四风”问题查处不力或者不按规定报告、通报曝光,导致顶风违纪问题频发,造成不良影响的;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报告、处置问题线索,有案不查、瞒案不报、包庇袒护的;对同级党委及其班子成员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监督不力,发现违规决策或者违纪违法问题不及时提醒、报告的;落实“一案双查”不到位,执纪监督不严格,对应当追究责任的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内部监督不到位,管理不严格,导致纪检监察干部出现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等。

实行“终身追责”岗位调整或退休责任照追不误

《办法》指出,党委领导班子、纪委领导班子符合相关情形的,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

一旦有“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等行为,则会被从重或者加重追究责任。

对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发生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需要追究责任的,不因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免予责任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追究领导责任时,按照责任追究情形发生的时间确定领导责任。于巧妮 徐晋

原标题:合肥实行“终身追责” 岗位调整或退休责任照追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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