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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中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13年9月,合肥中院正式组建未成年人审判专门法庭,这是迄今为止全省中院中唯一的未成年人审判庭。两年多来共审理各类案件1300件。2015年,该庭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单位”。近年来,未审庭工作亮点频现,实行“圆桌审判”,消除未成年被告人恐惧抵触心理;引入未成年人缓刑听证机制,加强未成年人保护;实行“温情陪护”制度,注重亲情感化教育;引入合适成年人制度,维护未成年人诉讼权利;成立“妈妈法庭”,着眼于感化和挽救……为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现合肥中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以期为未成年人撑起司法保护伞。赵生升 正言

   空巢老人周某某猥亵儿童案

本案被告人是大家俗称的所谓“空巢老人”,受害人是农村留守儿童,此类事件在这两类人身上频频发生,折射出我国在未成年人尤其是农村留守儿童合法权益保护上的缺失,同时也能给我们促进未成年身心健康发展以启示意义。法律法规着力于保护未成年人,但相关的责任主体也要行动起来,留守的老人应当主动学习一些有关性方面的知识,从而对未成年人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防患于未然;家长等监护人应当留意未成年人玩耍的环境、接触的人群,加强和孩子之间的交流和沟通,在对于遭受性侵害的幼女,要注意保护其隐私,避免其遭受二次伤害;针对男性“空巢”老人法律意识淡薄的特点,司法行政机关应下到基层通过播放警示案例、普及法律知识的方式,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后,家长、未成年保护协会等还要加强对被性侵害儿童的心理疏导,帮助其恢复自信,最大限度地消除犯罪给其带来的不利影响。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0日下午3时许,马某某的外孙女小雪(2008年5月5日生)到邻居周某某家玩耍,后在周某某家看电视时,被告人周某某让小雪两腿分开跨坐在其大腿上,随后便用手伸进王某某的内裤里,抠摸王某某的阴部,致被害人阴道外膜破损出血。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在其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了满足其性刺激,对被害人的阴部进行抠摸,其行为明显已触犯刑律,构成猥亵儿童罪。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周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故意伤害案

近年来校园暴力案件不断发生,在校学生的犯罪率呈上升趋势。造成校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未成年学生缺乏法制教育,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加之争强好胜的性格,在面对挫折、纠纷、利益冲突时,采取极端办法,最终演变成严重的校园流血事件。其次,一些寄宿学校要积极完善学校内部管理,做好校园安全防范工作,抓好抓实道德教育、法制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强化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施某案发时系合肥市某学校学生。2013年5月26日,被告人吴某某与被害人施某因宿舍插线板一事发生口角。当晚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将被害人施某带至吴某某所在的宿舍并先后在宿舍内、阳台上殴打施某,施某为躲避被告人继续对其实施暴力,跑向阳台跳下,致双踝、脊柱等部位摔伤。经鉴定,施某所受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故意非法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为躲避侵害而跳楼,造成重伤结果,四名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四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三名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等三人亲属支付了部分赔偿款,被害人对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予以谅解,建议对其中三名被告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法院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后果及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对被其中三名被告人适用缓刑。

张某某等四人集体抢劫案

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鉴于张某某等系未成年人,并且系在校高中学生,在庭审中真诚认罪、悔罪,法官征求学校的意见,学校同意张某某继续在该校学习,依据宽严相济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教相结合的刑事政策,法院对张某某等适用缓刑。宣判后,法官多次到被告人家庭,对他们进行回访帮教,预防重新犯罪。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杜某某、付某某四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东侧,对被害人吴某拳打脚踢后,抢走被害人吴某现金350元。2014年2月22日凌晨2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杜某某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中心圆球雕塑附近,预谋对从此路过的被害人陈某及其女友实施抢劫,后未遂。2014年3月1日凌晨50分左右,被告人张某某、汪某某、房某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中心圆球雕塑附近,对被害人郭某进行殴打后,抢走被害人郭某现金3700元。2014年3月9日凌晨左右,被告人张某某、付某某、胥某某三人在合肥市瑶海区和平广场中心圆球雕塑附近,对被害人耿某进行殴打后,抢走被害人耿某手机一部及现金90元。

    裁判结果:

张某某、汪某某、付某某、杜某某、房某、胥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依据宽严相济及对未成年人犯罪惩教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和张某某等人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对张某某进行监管、矫正,合肥某学校亦同意张某某继续在该校学习,故对张某某适用缓刑,更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小区内行车致

    未成年人鲁某某受伤案

关于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其监护人是否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问题,不能一概认定只要未成年人受到伤害,其监护人必然承担监护责任。如未成年人受到伤害与监护人的监护不当没有因果关系,或相较致害人的过错,未成年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的过错为轻微过错,则不应减轻致害人的赔偿责任,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被告吴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自行车在合肥市某小区行驶时刮撞上在此玩耍的鲁某某(2011年8月8日出生),造成鲁某某受伤。后鲁某某被送至安徽省立儿童医院治疗,诊断右侧额面部、右上肢皮肤多处擦伤、瘀斑。原告鲁某某住院4天,共花费医药费5189.22元,其中被告已支付3800元。经交通事故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后鲁某某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提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10739.22元。

    裁判结果:

鲁某某系未成年人,本案中鲁某某受伤与鲁某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职责让其在小区道路上玩耍确存一定的关联,但因本案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在居民小区,吴某某作为驾车人在小区道路上驾车通行应谨慎慢行。本案中,吴某某驾驶的是无号牌电动车,在驾车时未能确保安全,致鲁某某受伤,交警大队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为体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原则,判决吴某某承担鲁某某的全部损失。

   张某校园坠楼案

学校与学生之间并非监护关系,而是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只在法定的教育管理活动期间对学生负有照管职责;而监护职责却不以此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即未成年学生在校受到损害的,推定学校有过错,除非学校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方可以免除其责任。对于该起事故的发生,被告在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原告张某是被告合肥某中学学生,学校实行全封闭寄宿制管理。2011年10月28日18时20分左右,张某来到四楼教师休息室(门未锁),坠楼受伤陷入昏迷状态。后张某苏醒大声呼救,被发现,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医生诊断为腰1、2椎体骨折脱位伴脊髓损伤、截瘫、脑外伤、胸外伤。因原、被告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一审、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某的自身行为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为直接原因;被告某中学在管理上有瑕疵,其管理上的瑕疵对事故的发生也具有一定的原因,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被告的过错程度与原告受伤后果之间的原因力,判决被告某中学承担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30%。

原标题:合肥中院发布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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