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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河湖生态评价规范出台 突出“公众满意度”等关键指标

  《江苏省生态河湖状况评价规范》近日出台,为全省生态河湖建设明确了方向,提出了要求,亮明了“标尺”。

  《规范》明确了适用范围,给出了生态河流(湖泊)评价指标体系,包括水安全、水生物、水生境、水空间及公众满意度5项指标类别及具体评价指标,河流13个指标,湖泊15个指标,并对各评价指标进行了权重分配,给出了生态河流(湖泊)评价的评价方法和评价具体的计算方法、公式和各种评分对照表。

  《规范》首次对生态河湖进行了定义,明确生态河湖必须具有稳定、有弹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结构,能够满足较高标准的防洪、供水等社会服务功能需求的河流、湖泊(水库);针对群众最关心的水质、饮水安全和直观感受,进一步强化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水质优劣程度”和“公众满意度”3个指标的关键地位。明确凡是湖泊(水库)水质评价结果为V类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出现突发水污染问题、供水危机等水质异常事件、公众满意度在75分以下的河湖不得参评生态河湖。

  目前,我省已有9个设区市建成国家级水生态文明城市,数量全国第一;18个省级试点建设有序开展。试点城市水环境质量明显改善,江苏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建设经验作为样板在全国推广。去年国考水功能区达标率提高至90%以上,提前两年完成国考目标;水资源管理成效显著,国务院最严格水资源考核连续2年全国第一、连续5年获评优秀。(吴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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