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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2021年实施旅游促进条例 推动建成完整旅游目的地

  11月1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扬州市旅游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柏表示,这是扬州首次在旅游领域开展的专门立法,同时获得省、市两级人大常委会双全票通过。《条例》有哪些关注点?本报邀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立法彰显“三都”内涵

  《条例》共八章五十二条,重点规定了旅游发展委员会和机构职责、规划引导、资源保护、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监督管理,并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记者看到,此次《条例》将我市经济社会、地理环境、资源禀赋、风土人情等元素有机融入其中,进一步彰显“世界运河之都”“世界美食之都”“东亚文化之都”城市内涵。

  《条例》中提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餐饮类协会应当建立本地特色餐饮食品推荐目录和“世界美食之都”示范店名录。“也许不久的将来,食客老饕们能‘按图索骥’,发现更多更好的美食。”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

  《条例》十五条中提出,保护、传承、利用运河文化遗产,建设大运河文化旅游扬州样板。鼓励和支持传承运河生态、人文风俗等,挖掘和整合古镇文化、渡口文化、漕(盐)运文化等资源,开发具有运河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条例》十六条鼓励和支持利用汉文化、隋唐文化、明清文化等历史文化资源发展旅游业。鼓励和支持利用园林文化、盐业(商)文化等人文旅游资源,提升东关街、东圈门、南河下、仁丰里、湾子街、皮市街等街区(巷)和小秦淮河沿岸旅游功能,开发具有古城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鼓励和支持在旅游景区(点)等融入扬州雕版印刷、扬州剪纸、扬州古琴、扬州古筝、扬州漆器、扬州玉器、扬州刺绣、乱针绣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开发具有扬州文化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对于县域旅游拳头产品,鼓励和支持利用荷文化、邮文化、茶文化、水工文化等旅游资源,开发具有县域特色的旅游项目和产品。

  推动扬州建成完整旅游目的地

  《条例》中,除明确了扬州旅游发展定位、发展原则、发展对策、保障措施外,还有一些内容出台让市民“眼前一亮”。

  第十四条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培植、整合、利用旅游资源,推进产业融合,优化公共服务,加强综合管理,将扬州全域建设成为完整旅游目的地。这意味着将旅游业作为优势产业,“一业兴百业”。

  《条例》三十三条至四十二条,专门对旅游服务体系、标准化管理、惠民政策等作出规定。“明确了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旅游安全工作,并要建立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除了明确责任主体外,《条例》规定相关部门必须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研究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业标准,加强旅游标准化国际合作,形成完善的旅游标准体系。

  《条例》第三十八条指出,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点)应当明示优惠政策,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军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烈士遗属、省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获得省人民政府授予见义勇为称号等人员按照规定实行门票减免。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应当公示。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介绍,“除了减免的规定外,政府投资主办的开放式管理公园、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均免费向公众开放。”(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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