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日报网讯(记者 汪宏胜) 为了完善在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特别是总部的监管,在食品安全监管领域形成示范效应,更好地保障市民餐桌上的安全,全国首部专门针对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的地方立法《苏州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将于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林振兴介绍,目前总部设在苏州市的餐饮和销售连锁品牌,门店数量超过5家的有40家。其中,从事餐饮服务的有32家,涵盖从微型餐饮到特大型餐饮各业态,从事食品销售的有8家,主要经营形式为便利店,经营模式以直营为主和加盟为主的约各占一半。
相对于其他食品经营主体而言,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具有采购量大、供应链长、门店数量多等特点,选定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开展立法,是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领域“六化”(即:数字化、专业化、网格化、全员化、实体化和手册化)建设的重要部署,统筹经济发展和食品安全,强化部门职责,压实总部责任,突出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小切口”立法书写民生“大文章”。
《办法》共计31条,不分章节,按照食品连锁经营的一般规定、经营过程控制、事故处置、监督管理的逻辑顺序,涵盖了食品连锁经营的全流程和各环节。其中,第十条对企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强化主要负责人责任、保障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切实压实各层级、各岗位食品安全责任。第十三条明确食品连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全程可追溯。第十五条从食品安全自查、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角度,推动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手册化建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划分监管网格、建立食品安全专家库、推进食品安全数字化建设等职责,进一步提升全市食品连锁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质效。
同时,《办法》对连锁餐饮的食品安全作出专门规定,第十六条对中央厨房的设立和检验检测作出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网络经营与门店经营的食品质量安全应当保持一致,门店应当对需配送的直接入口食品使用封签封口。第二十条对食品添加剂管理作出规定。第二十一条鼓励连锁餐饮信息公开和食品加工过程公示。此外,针对外卖配送、临期食品处理和添加剂管理等老百姓特别关注的问题,《办法》中也作出了相关的规定,以法治力量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林振兴表示,下一步,苏州市市场监管局将依据《办法》的各项条款,坚持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违法严惩,提升食品连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以点带面发挥其示范引领作用,提升全市食品安全管理水平,树立苏州食品安全管理的新典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