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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假买假”要求“退一赔十”?

本报讯(记者颜敏丹 通讯员王经展)“消费者”购买标识瑕疵食品后起诉维权,要求商家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玉环市人民法院判决的一起涉食品消费维权案件,经二审维持原判。此前,法院判决当地某保健食品商行退还原告柯某购物款,驳回了柯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2024年5月,柯某在玉环某保健食品商行购买4盒鲜食海参,花了1150元。当日,柯某即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称其购买的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并在此后7个月内向相关部门高频投诉举报。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告知柯某,该商行所销售的海参并非三无产品,系标签不详细,存在瑕疵。

柯某不同意对方提出的退款退货,提起诉讼。

庭审中,针对原告柯某“退一赔十”诉请及事实与理由,被告玉环某保健食品商行认为,涉案海参为合格产品,其进购海参时查看了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厂家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等,并索要了产品合格报告。此外,被告指出,柯某系职业打假人,具有相当的知识和经验,标签瑕疵不会对其造成误导,已多次通过市场监管部门联系柯某原价退回,但其未退回产品,现因时间太久,不适合退回。

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鲜食海参的包装上仅有名称、净含量、包装日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要求,存在标识瑕疵属实。但柯某在购得案涉鲜食海参并明知标签信息不符合规定而进行举报投诉后,仍予以食用(庭审中柯某自认已食用2盒),结合其曾有多次因同类事由诉讼的经历,且目前并无表明案涉海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相关证据,故不能将案涉海参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院认为,近3年柯某在省内多地法院提起与本案类似的要求商家退款并主张惩罚性赔偿的维权诉讼近100起,已对食品包装标签具有高度的认知能力。可见,柯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而是意图通过获得惩罚性赔偿牟利。玉环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该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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