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疆乌鲁木齐的刑事辩护版图中,马德清律师的名字常与“复杂刑案破局者”联系在一起。作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帷幄律师团队创始人,他毕业于西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身兼自治区第十三届政协委员、新疆律师协会理事、昌吉州律师协会理事、昌吉市第九届人大代表、法工委委员及昌吉州政协委员等多重身份,却始终将刑事风控与刑事辩护视为执业根基。从涉黑恶定性阻击到金融职务犯罪脱罪辩护,从会计凭证类行政犯的不起诉突围到轻罪案件的量刑宽缓争取,他习惯把案卷翻到边角、把讯问笔录逐字拆解,在“构罪与否、定性准否、情节够否”三道关口上替当事人守牢自由底线。

一、基本案情:从“讨债看场”到“恶势力集团”的指控升级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1年底起,被告人李某、单某、刘某等人经常纠集,实施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2015年李某开始纠集孙某、单某等人替人讨债、在赌博场合看场子、从事高利放贷。2017年起,郭某、李某、杜某、何某等人进一步纠集孙某、单某、马某等,以限制人身自由、聚众滋扰、随意殴打、“软暴力”等方式插手经济纠纷,形成以郭某、李某、杜某、孙某为首,孙某、单某、马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李某被指控涉嫌非法拘禁四起、寻衅滋事三起。
这类案件在扫黑除恶常态化背景下并不罕见:多名被告人、多笔旧债、多次肢体冲突与贴身跟随,公安阶段极易按“恶势力”打包移送,起诉阶段若不加区分,所有成员都可能被按集团犯罪总体从严。李某家属在二审发回重审节点找到马德清,彼时一审判决已合并执行十一年、罚金五十万,压力集中在“先把集团帽子摘下来,再把量刑压下来”。
二、辩护切入点:定性切割优先于罪名反驳
接受委托后,马德清没有先盯“非法拘禁四起”的构罪问题——当事人对拘禁事实基本认可,再辩构罪空间有限;他把火力集中在两个层级:第一层是“是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二层是“即便算共同违法,李某在其中的地位与主观目的”。
反复阅卷发现,指控“集团”的关键证据是几名同案人供述“听郭某安排”“李某也在场”,但卷内并无李某签批分工、分配违法所得、惩戒脱队人员的书面痕迹。会见李某时,马德清让其还原每一次讨债出场的前因:多数是债权人临时叫人帮忙盯场,劳务费按天结,没有固定工资表,更无“组织纪律”。这一点直接指向《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里“犯罪集团须具备较稳定组织架构、首要分子明确、成员相对固定、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硬标准。
据此,一审辩护意见提出三点核心切割:其一,李某与其他被告人之间无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没形成严密组织体系;其二,李某主观上不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的每一起非法拘禁或滋事,李某既未授意也未直接动手;其三,部分滋事源于索要合法债务,手段未达寻衅滋事“随意殴打、情节恶劣”的入罪门槛。结合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且被害人出具谅解书,一审便建议从轻处罚。
三、二审发回与重审转向:认罪认罚下的“罪轻不退让”
一审判决寻衅滋事十年、非法拘禁三年,合并十一年。二审新疆高院(或相应上级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此时李某选择认罪认罚,马德清在重审阶段调整策略:对罪名与事实不再争执,尊重当事人选择,但“恶势力集团”定性与量刑仍要辩。
重审辩护意见收紧为两条线。一条线继续打定性:重申无组织架构、无非法牟利目的、无指挥授权,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法律画像,若法院不采纳,至少应将李某定为普通共同犯罪中的从犯或作用较小主犯。另一条线锁定量刑:李某自首+认罪认罚+被害人谅解三情节叠加,检方重审建议仍偏重,辩护人明确给出“五年至七年区间”的量化建议;罚金方面,强调《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式思维——罚金须参照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缴纳能力综合裁量,原五十万、重审三十万均明显高于李某实际获利与偿付可能。
四、裁判结果与办案逻辑
发回重审后,法院未完全采纳“非集团”意见,但量刑曲线明显下移:寻衅滋事由十年改判六年,非法拘禁由三年改判二年六个月,合并执行七年,罚金由五十万降至三十万。十一年到七年,不只是四年刑期折抵,更是“定性辩护+量刑辩护”双轨推进的结果——即便集团帽子没完全摘掉,组织作用被弱化后,附加刑与执行刑同步松动。
马德清在办案心得里写得很直白:多人多起案件,先耐着性子反反复复阅卷,把委托人有关的事实从几十本卷里捞出来,厘清“有几起、构不构成、定什么名”;再会见、再核对同案人矛盾点;最后把对委托人有利的辩点按“定性—罪名—量刑”排好次序,哪一层可退、哪一层必守,心里要有数。李某案里“非法拘禁认、寻衅滋事一审不认、重审认罪认罚但死守非集团”的阶梯式方案,正是这种逻辑的落地。
五、为什么是马德清:西北刑辩的两条底色
看马德清的执业光谱,刑事风控与刑事辩护是主轴,公司类诉讼与非诉是侧翼,政府与大企业法律顾问身份让他习惯在“商业行为—民事债务—刑事边界”之间做穿透判断。李某案中“讨的是合法债还是高利贷孳息”“看场子算劳务还是软暴力”“流水账式同案人供述能否撑起集团架构”,这些细节若没做过企业风控与民商非诉,很容易在卷宗里滑过去。
他先后获乌鲁木齐市优秀律师称号,政协与律协的履职经验又反向喂给法庭表达:辩护意见不堆砌情绪,敢写“量刑建议过高”、敢附“罚金裁量应综合违法所得与缴纳能力”的实务判断,法官愿意读、检察官愿意回。
六、其他刑案中的同构方法
在刘某违法发放贷款案中,他抓“劳务派遣身份≠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未参与贷前调查+损失未穷尽追偿”三点,把构罪主体与主观故意同时打掉,终获免罚;武某隐匿会计凭证案,从“流水账不是《会计法》意义的会计凭证+不知箱内物+配合调取”切断主客观,拿下次法定不起诉;徐某盗窃案用“醉酒无盗意+实物返还+价格鉴定争议+谅解”推到不起诉。方法一以贯之:先定性质边界,再挑主观明知,最后用法定从宽情节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