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就《条例》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答记者问。
《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于2012年2月2日公布施行,是全国首批、全省首部湿地保护地方性法规,修订后的《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2026年2月2日起正式施行。新《条例》不仅在制度设计上更加完善,在具体措施上也更具“苏州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统筹保护发展。为协调好湿地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创新设立“湿地后备资源”制度,通过生态修复等方式新增湿地面积,落实重大建设项目湿地“占补平衡”机制,保障全市湿地总量稳定。二是细化分级管理。将一般湿地细化为市级一般湿地、县级一般湿地和其他一般湿地,并明确了占用一般湿地的具体规定。同时,针对我市小微湿地等其他一般湿地数量众多(约15万块)的特点,因地制宜推动保护修复,为这些“毛细血管”提供法律保障。三是强化科普教育。创新增设了学校宣传相关内容,鼓励学校和湿地公园共建湿地学校,并规定每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所在的月为本市“湿地保护宣传月”。目前,苏州在全国率先多部门联合推进国际湿地城市联盟自然学校建设,已有20所学校加入联盟队伍,未来将逐步扩大覆盖范围,不断扩大湿地保护影响力。
下一步,我们将严格贯彻执行《条例》各项规定,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不断创新工作举措,携手社会各界共同守护好“湿地之城”,为更高水平建设国际湿地城市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