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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气象条例》11月1日起施行 未来两天气象预报滚动发布

  记者 王海燕

  当前,城市发展对气象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社会公众对气象服务的需求日益多样化。9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上海市气象条例》,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中有这么一条,“气象台应该定时滚动发布未来48小时内公众气象预报;在主要节假日、国家和本市重大活动前,应当发布未来三至七天公众气象预报,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上海作为濒江临海的超大城市,人口、建筑、产业高度密集,受极端天气气候影响较大、致灾风险较高。

  此次立法明确,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统一发布制度,并对社会主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予以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结合上海气候特点,此次立法增加了防风管理要求。比如“建筑物、构筑物、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户外招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定期开展防风避险巡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采取措施及时消除搁置物、悬挂物、附属物脱落、坠落和树木折断等安全隐患,避免和减轻台风、大风造成的危害。”

  “强化预警先导,筑牢气象防灾减灾第一道防线。”市气象局表示,将创新预警发布方式,拓展各类平台应用服务商发布渠道,强化风险预警服务,建设多元化气象服务智能应用场景,为城市运行提供气象风险预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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