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日前,合肥市司法局公布《合肥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6月8日前,公众可提意见、建议。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经费投入,专项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鉴定、建档、管护、宣传、培训等。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根据保护级别、养护状况、费用支出等情况,给予养护责任人适当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预算列支。市级古树名木修复保护资金主要用于全市二级古树的修复保护工作,并在县(市)区年度修复计划申报基础上予以统筹。
同时,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散生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五米,古树后备资源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三米。古树群应当整体保护,保护范围不小于其边缘植株树冠外侧垂直投影以及外延五米连线范围。
意见稿还提出,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古树名木、古树后备资源、古树群保护标志,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保护栏、避雷装置等相应的保护设施。
建设项目在规划编制,土地收储、供应和具体方案设计等环节,均应避让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及其保护范围。并按涉及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最高保护等级,征求认定该古树名木或古树后备资源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意见。
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确需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铺设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制定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按照相关规定分级报请审核、审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方案未经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此外,禁止擅自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确需移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移植三级保护古树和古树后备资源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移植二级及以上保护古树和名木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经认定该古树名木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公众可通过合肥市司法局网站“互动交流-征集调查”模块直接留言;或将书面意见寄至合肥市庐阳区六安路221号市司法局(立法处);也可将书面意见发送至邮箱:hfsfjlfc@163.com。
合肥在线-合新闻记者 邵晓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