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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个月合肥市土地储备新规将实施

3月22日,记者从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获悉,近日市政府发布《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合肥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的决定》,调整了计划管理、土地收购程序、土地收购模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修改后的合肥土地储备新规自今年4月20日起施行,将为全市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要素保障。

公益性项目利用储备土地优先保障

修改后的合肥市土地储备新规,将进一步规范土地储备管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和合理利用。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根据要求,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的存量建设用地,并将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纳入土地储备。

新规明确,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等,可以纳入储备范围。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要求,跨市域重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其他公益性项目需要利用储备土地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优先予以保障。

统一存量土地收购与国有土地征迁补偿标准

新规提出,市土地储备中心委托或者会同相关单位共同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照规定,评估测算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的约定,向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

合肥市土地储备中心工作人员介绍,本次新规增加了收购模式。明确将片区收储和“做地”模式作为土地储备的新渠道,为各区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试点运行提供政策依据;明确城中村、城市更新项目是储备土地的重要来源,积极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明确搬迁升级等特殊类型项目收购规定,支持产业发展,服务经济建设。

与此同时,调整收购标准。比如,收购新增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被征收土地上房屋补偿安置费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征地报批费用等,以及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投入的前期开发成本之和确定补偿费用。

收购存量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现状土地评估备案价格、房屋评估备案价格、地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机械设备搬迁费之和上浮百分之十确定补偿费用,此政策将实现存量土地收购与国有土地征迁补偿标准的统一。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吴奇 通讯员 蔡润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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